李蔭奎

李蔭奎

李蔭奎,1980年考上了河南大學政教系,大學畢業當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參加工作後,他的職務由科員、副科、正科、副處直至晉升為封丘縣縣委書記。2010年,其被查出先後1575次非法收受賄賂,創下了縣委書記受賄次數之最。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送至焦作監獄服刑改造。2011年,在獄中參與《焦新報》的出版,負責編輯和校對。

基本信息

人物生平

李蔭奎,研究生學歷,獲嘉縣人,1978年高中畢業後,李蔭奎在原籍任村民辦教師。後來不甘落伍的李蔭奎經過自己的努力,於1980年考上了河南大學政教系,大學畢業當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李蔭奎參加工作後,因其業務紮實、工作能力強,他的職務也由科員、副科、正科、副處直至晉升為封丘縣委書記。2010年,在擔任封丘縣長和縣委書記期間被查出先後1575次非法收受賄賂,創下了縣委書記受賄次數之最。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送至焦作監獄服刑改造。2011年,在獄中參與《焦新報》的出版,負責編輯和校對。

2003年1月7日,在既沒有經過清算組討論,也沒有報請法院批准的情況下,時任縣長李蔭奎代表封丘縣人民政府,與河南省武陟縣騰飛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黃金慈簽訂了《封丘縣化肥廠整體資產出售契約書》。約定:黃金慈以300萬元的價格買斷封丘縣化肥廠的所有資產;封丘縣政府僅對出售資產監控5年。

黃金慈承包化肥廠後,將其改建成如今的黃河化工。2004年,黃金慈接手黃河化工1年以後,黃河化工被當年的“環保專項行動”列為14家必須“停產整頓、停產治理、限期治理企業”中的一家。此後,黃河化工多次被列入“黑名單”。在李蔭奎的庇護,黃金慈屢屢化險為夷,黃河化工繼續生產。

2008年年初,黃金慈投資生產污染更加嚴重的甲醇。

2008年9月,900多名居民代表在一封舉報信上聯名按下紅手印。部分居民代表開始逐級向封丘縣、新鄉市和河南省的環保、信訪部門舉報。

這一事件隨即得到重視。2008年12月,黃河化工被責令停止違法生產。而李蔭奎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被河南省紀委重視,成立專案調查組對其展開調查。

2009年2月,剛任幾個月縣委書記的李蔭奎被“雙規”。

被“雙規”期間,面對專案調查組,李蔭奎說:“你們查吧,家庭情況可以說明我的問題。面對金錢誘惑,我抵抗住了。但礙於人情,也收下了一些錢,我都上繳廉政賬戶了。”

專案調查組調查發現,李蔭奎和妻子、孩子名下均無大額財產,而李蔭奎在2003年至2008年12月確實上繳廉政賬戶資金共639800元。

面對特偵組調查人員,李蔭奎最終主動交代,在2002年中秋節至2009年春節期間,他先後共1575次收受140餘人賄賂780萬元、禮金553.7萬元,貪污8.4萬元的犯罪事實。

根據李蔭奎的交代,省紀委特偵組人員從劉士珍的妹妹劉士蘭處提取存單41份,股金證一份,總金額為人民幣193.2萬元、美元9015.23元、歐元2416.49元;從劉士珍的弟弟劉世慶處提取存單45份,股金證一份,總金額為4602098.73元,另提取現金人民幣22.96萬元、美元65000元和歐元8000元;從劉士珍的妹妹劉慧娟家中提取存單13份,總金額為125萬元;從劉士珍的表哥楊某的診所里提取存單10份,總金額為60萬元;劉士蘭丈夫李繼平主動向特偵組人員交出存單14份,總金額120萬元,另上繳現金45萬元。而從李蔭奎家中僅提取現金5萬餘元。

此案交由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公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受賄判刑

法院審理

2010年5月7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中秋至2009年春節,被告人李蔭奎在擔任河南省封丘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575次非法收受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縣直局長共142人給予的人民幣1276萬元、歐元8000元、美元8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鑒於李蔭奎有自首情節,並且退繳了絕大部分受賄贓款,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蔭奎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提起抗訴

李蔭奎對一審判決不服,很快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訴。

李蔭奎的辯護人稱:其收受的錢多數是禮金,送禮人利用逢年過節期間,無具體的請託事項,主觀上為得到工作上的支持、關照,多次送5000元以下的小額現金,但收錢後,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不具備受賄罪錢權交易的特徵,此項總計313.1萬元,應從受賄數額中減去;另外,其在辦喪事時收受的5000元以下的小額禮金,總計105.3萬元,屬禮尚往來,不應計入受賄數額;原判已認定其有自首、退贓情節,應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

終審裁定

2010年10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原判認定的證據已經一審舉證、質證,經核實無誤,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抗訴人李蔭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李蔭奎的抗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獄中辦報

李蔭奎正在與民警討論版面問題 李蔭奎正在與民警討論版面問題

2011年12月1日,又一期的《焦新報》即將出版,這份由省焦作監獄主辦的報紙已經出了400多期。坐在監獄小報室內,李蔭奎正在一字一句地讀著報紙,他目前是《焦新報》一版的編輯兼校對。“這張圖片的說明漏掉了,加上吧……”省焦作監獄教育科科長邱曉星在一旁指導著。“喔,就是。”李蔭奎立刻應了一聲,拿起筆奮筆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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