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祿[山東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原副局長]

李福祿[山東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原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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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祿,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於山東省膠南市,漢族,大學文化,原山東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原副局長。2013年1月,聊城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福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基本信息

案件

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福祿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劉濟源為齊魯銀行拉存款達8億餘元,其間,被告人李福祿多次以他人借款、註冊公司等名義收受劉濟源送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135.26萬元。具體為:2009年,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在北京購買的房產一套、車位一處,總價值人民幣295.26萬元;2009年12月,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人民幣240萬元;2010年1月,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人民幣1100萬元;2010年7月,被告人李福祿以註冊公司為名,收受劉濟源人民幣1000萬元;2010年12月,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人民幣500萬元。

判決

2012年6月27日,聊城市中院對被告人李福祿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福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1449.7584萬元以及扣押的馬自達6轎車一輛、小型越野路虎一輛、克萊斯勒轎車一輛和凍結的北京房產一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贓款繼續依法追繳。宣判後,被告人李福祿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3年1月,山東省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抗訴人李福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福祿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對其量刑應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其歸案後的表現,依法予以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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