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會永[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巡視員]

李會永[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巡視員]
李會永[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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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會永,男,漢族,1958年3月出生,1976年參加工作,197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巡視員。 2017年3月1日,被開除黨籍公職。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副主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正廳級)。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巡視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09年至2013年,被告單位丹東市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連玉琦決定,並由其通過時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處調研員姜某某(另案處理)向時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會永(已判決)提出請託,由被告人李會永通過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鞍山鋼鐵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打招呼、授意丹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曲某某聯繫丹東籍省人大代表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寫聯名信等方式,為丹東市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案件提供幫助。期間,被告單位丹東市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連玉琦先後給予李會永、姜某某人民幣95萬元。

2016年11月,據遼寧省紀委訊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巡視員李會永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3月1日,據遼寧省紀委訊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副巡視員李會永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會永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獎金、補貼;違規超標準接待。違反組織紀律,收受拉票賄選款物;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在下屬單位報銷個人費用;侵占下屬單位財物;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利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違反民眾紀律,向私營業主和人大代表攤派費用。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對下屬單位設立和使用賬外資金問題負有領導責任。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李會永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尤其在遼寧拉票賄選案中受到紀律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向他人索要財物,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會永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一審判決

《被告人秦慣永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秦慣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時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李會永(另案處理)提出請託,由李會永通過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鞍山市立山區政府相關領導打招呼的方式,為秦慣永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承攬鞍山市立山區政府PPP項目上提供幫助。期間,被告人秦慣永先後給予李會永人民幣25萬元、價值人民幣33.2萬元的奧迪A6L轎車1輛,總計折合人民幣58.2萬元。

2017年10月16日,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秦慣永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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