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兼反貪局長,
2011年9月任河南省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研究會理事長。
任免信息
2012年1月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免去李晉華的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11日,據河南省紀委訊息,經河南省委批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李晉華(正廳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移交司法
2015年8月,據河南省檢查機關及紀委訊息,河南省紀委將李晉華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交河南濮陽司法機關,下一步將會對其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晉華自2004年至2014年間,利用其擔任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職務便利,總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68.5082萬元、2萬美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晉華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1322.0707萬元不能說明來源。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控辯雙方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李晉華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本案擇期宣判 。
一審判決
2017年5月12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晉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晉華自2004年至2014年在擔任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承攬工程、土地開發、協調案件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868.5082萬元、美元2萬元。李晉華還有價值人民幣1322.0707萬元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晉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李晉華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贓款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對被告人李晉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李晉華受賄犯罪所得及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
被告人李晉華當庭表示,對一審判決沒有意見,不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