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應卜

有喪其妻者,為之復娶,予田,俾資以生。 有傭於其肆,負金,病且死者,為之蠲其逋,厚給其妻子。 有持金入其肆市粟者,視金有官封,與粟,遣之去。

李應卜,河南郟縣人。早失父母,叔丕基遺側室,事如母,壽百歲終。侄緯,孤,飲食教誨之。病作,必數視之,曰:“我夜不能起,然終宵未成寢也!”弟應會亡,病甚,一夕鬚髮皆白。侄緝幼,食必呼共案,出必視而行,返必問在何所。施及於鄉人,有典其田而遠遊者,以子託焉,久之,為娶婦,且復其田。有喪其妻者,為之復娶,予田,俾資以生。有貧欲遠徙者,予之粟,留勿徙。有傭於其肆,負金,病且死者,為之蠲其逋,厚給其妻子。有持金入其肆市粟者,視金有官封,與粟,遣之去。持金詣縣庭,知縣方以庫失金笞吏,應卜以金上,具言始末,事乃白。乾隆二年,縣舉應卜行事上大吏,請旌表其門曰“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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