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約公元前395)
正文
戰國初期政治家、法學家。魏國人。他以魏文侯相(一說魏文侯師)的身份主持魏國的變法,進行了一系列發展封建制的改革。在經濟上,他提出了“盡地力”的主張,要求充分利用土地多種各類農作物,並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和平衡糧價的“平糴法”,保護封建經濟。在政治上,他主張打擊貴族,扶植新興地主階級的勢力,加強封建國君的權力。在法律上,他總結了春秋時期以來各諸侯國的立法經驗,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法經》,以鞏固新興地主階級在經濟和政治上所取得的成果。魏國通過變法,終於成為戰國初期最強大的一個諸侯國。《史記·平準書》說:“魏用李克(當作李悝),盡地力,為強君。自是之後,天下爭於戰國。”李悝是先秦法家的開創者。他在變法中提出了“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的方針。這正是後來法家所奉行的“法治”原則。他所制定的《法經》也被其他諸侯國特別是秦國當作立法的藍本。《法經》早已失傳,《晉書·刑法志》保存了它的指導思想和篇目: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侯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當作“囚”)、“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或讀為“借假不廉”)、淫侈、踰制(或讀為“淫侈踰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唐律疏議》也說:李悝造《法經》六篇,即: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法經》中的“盜”,主要指對私有財產的侵犯;“賊”,主要指對人身的侵犯,包括殺、傷之類;《囚法》、《捕法》相當於唐律中的《斷獄律》、《捕亡律》;《雜法》的主要內容是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統治秩序;《具法》則是根據具體情節有關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整個《法經》基本上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典,是一部維護封建地主階級專政和等級秩序的法典,並為後世封建立法創立了模式,影響深遠。商鞅變法以後的秦律和漢朝的漢律,都是在它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
明代董說所著《七國考》卷十二載有西漢未年桓譚《新論》所引《法經》條文並加解說,比《晉書·刑法志》較為詳細。但《新論》已於南宋時散失,是否可信,尚待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