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浩棠

朱浩棠,男,1949出生,歷任深圳海關惠州港海關副關長、關長,2003年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55萬元、港幣20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信息

人物介紹

姓名:朱浩棠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49年
職務:原深圳海關惠州港海關關長
觸犯罪名:受賄罪
刑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55萬元、港幣20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個人簡歷

54歲的朱浩棠歷任惠州港海關副關長、關長。
檢察機關指控:  
朱浩棠在任惠州港海關副關長、關長期間,先後收取深圳市惠威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改清(另案處理)巨額賄賂,計人民幣55萬元、港幣204萬元。對惠威公司的走私活動採取了放任、默許的態度。
2000年2月,在中紀委調查組對深圳海關關長趙玉存涉嫌受賄問題立案調查後,朱為逃避調查,把其存入銀行的楊改清賄送的50萬元中的30萬元取出,交給其妻侯某保管10萬元,餘下的20萬元則交給了汪某保管,並讓其妻把楊改清所送的以女兒名義存在滙豐銀行的200萬元港幣交給一名香港人轉移匿藏。
法庭審理查明:  
1996年深圳市惠威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改清通過原九龍海關關長趙玉存的幫助,在惠州港設立了公共保稅倉庫。之後,惠威公司開始在惠州港利用該保稅倉進行各種植物油的走私活動。1997年初,楊改清得知朱即將調任惠州港海關任副關長,在同年1月的一個晚上請朱在深圳某酒店吃飯,並將人民幣5萬元送給朱,希望朱到任後對惠威公司多加"關照"。朱上任惠州港海關任副關長後,負責主管該港貨物監管、查驗工作,對惠威公司的走私活動採取了放任、默許的態度。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楊改清請趙玉存、朱浩棠等人在寶安區一酒家吃飯,飯後楊改清將人民幣50萬元送給了朱。朱將其中的30萬元分兩筆以其女兒的名義存入深圳銀行,另20萬元則交給其妻。為了“感謝”朱的關照,1997年7月,楊改清又向朱提出為其女兒朱某辦理出國留學事宜(後因故未成行),並為朱某辦理了《赴港單程證》;楊改清還以給朱某“讀書使用”為名,送給朱某港幣200萬元。
行賄大方,受賄樂意,惠威公司因此得到了朱浩棠及監管關員的默許,採用以“少報多進”的方式走私各種植物油。惠威公司為使走私行為更加隱蔽,還於1997年10月向惠州港海關提交《關於進口植物油集中報關的請示報告》,申請由每批貨“分別報關”改為採用每周一次“集中報關”。本來按照深圳海關的有關規定,各種植物油是“必驗品”,不允許集中報關,但朱浩棠在未請示上級海關的情況下,於同年10月擅自批准該報告。此後,惠威公司採用“集中報關”方式(即每周把多艘油輪所運植物油縮減數量後集中為一艘油輪運載的數量一次性報關),致使走私的數量更加巨大、手段更加隱秘。對此,朱仍然放任、默許惠威公司的走私行為。1998年9月,朱因公到香港,楊改清又送港幣4萬元給朱。
2000年2月,在中紀委調查組對深圳海關關長趙玉存涉嫌受賄問題立案調查後,朱為逃避調查,把其存入銀行的楊改清賄送的50萬元中的30萬元取出,交給其妻保管10萬元,餘下的20萬元則交給他人保管,並讓其妻把楊改清所送的以女兒名義存在滙豐銀行的200萬港幣交給一名香港人轉移藏匿。
法院判決:  
8月6日,原深圳海關惠州港海關關長朱浩棠受賄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作出一審判決。現年54歲的朱浩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從中收取賄賂人民幣55萬元、港幣204萬元,造成國家海關關稅嚴重流失,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朱浩棠在司法機關介入之前,曾主動向有關組織交代了全部罪行,且退清了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從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55萬元、港幣20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依據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資料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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