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1975,廣東省保亭縣暢好公社毛招國小教師;
1975—1975,廣東省保亭縣保城公社路線教育工作隊隊員;
1975—1976,廣東省保亭縣暢好公社保國大隊黨支部書記、革委會主任;
1976—1978,廣東省保亭縣暢好公社黨委常委兼保國大隊黨支部書記、革委會主任;
1978—1980,廣東省保亭縣暢好公社黨委常委兼團委書記;
1980—1980,廣東省保亭縣暢好公社黨委副書記;
1980—1982,廣東省保亭縣暢好公社黨委書記;
1982—1984,中山大學法律系幹部專修科學習;
1984—1984,廣東省保亭縣委常委;
1984—1985,廣東省海南自治州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州直機關黨委書記;
1985—1988,中央黨校培訓部三年制培訓班學習;
1988—1993,海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3—1994,海南省文昌縣委書記(副廳局級);
1994—1995,海南省文昌縣委書記、縣長(1995.02明確為正廳局級);
1995—1998,海南省文昌市委書記、市長(其間:1995.09—1996.07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8—2001,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副省長;
2001—2002,重慶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
2002—2006,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
2006—2010,廣東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2010—2011,廣東省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
2011—2012,廣東省省委副書記,省社工委主任;
2012—2013,廣東省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省社工委主任;
2013—2014.12,廣東省省政協主席,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省社工委主任。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紀委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八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2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廣東省政協主席朱明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12月03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廣東省政協主席朱明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2014年12月12日,全國政協第二十三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了撤銷朱明國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並提請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追認。
2015年01月04日,政協第十一屆廣東省委員會第二十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了撤銷朱明國十一屆省政協委員資格,免去省政協主席職務的決定,並提請省政協第十一屆九次常委會議追認。同意免去朱明國省政協歷屆委員聯誼會會長、省政協書畫藝術交流促進會會長職務,請省政協歷屆委員聯誼會、省政協書畫藝術交流促進會按有關章程辦理免職手續。
2015年01月17日,中共廣東省委十一屆四次全會17日在廣州閉幕,全會決定撤銷朱明國的十一屆省委委員職務。
2015年02月28日,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追認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作出的關於撤銷朱明國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
雙開處分
2015年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朱明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嚴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朱明國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無視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朱明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提起公訴
2016年4月1日,據高檢網訊息,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明國利用其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明國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其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5月25日,朱明國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