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允彥

朱允彥

朱允彥,男,曾任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6年6月,因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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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海南省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18日,據海南省紀委網站訊息,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朱允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7月,免去朱允彥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

提起公訴

2016年4月14日,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朱允彥(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已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允彥利用擔任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6年6月30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訊息稱,海南省瓊海市原人大常委會主任朱允彥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報建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415萬元及小轎車一輛。海南省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法庭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朱允彥在擔任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招投標及建設、提高房地產項目容積率、辦理房產證、審批項目規劃方案、撥付工程款、調整項目規劃功能、變更土地用途等方面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某某等個人和單位賄賂總計415萬元以及1輛價值14萬元的小型轎車。

2015年4月17日,朱允彥讓他人代其向海南省紀委廉政賬戶退繳贓款20萬元;2015年9月7日和2016年3月16日,朱允彥的親屬代朱允彥向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賬戶退繳贓款總計140萬元;2016年5月16日和30日,朱允彥的親屬代朱允彥向海南省一中院賬戶退繳贓款總計70萬元。朱允彥收受的小型轎車1輛已被追繳在案。

法庭認為,被告人朱允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並且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事前尚未掌握其收受賄賂的較重罪行,退繳部分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朱允彥表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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