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人民政府領導下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分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的檢查、監督和管理。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建設、交通、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及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內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受自治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協助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報告和協助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辦理其他受委託的事項。
第五條 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使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從上年度征繳的工傷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作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費。
第八條 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未完待續)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建築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的人員輸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事項,為從事高危行業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法》規定的職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經常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二)制定並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整改;
(四)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驗收;
(五)管理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六)及時報告並參加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安全隱患的普查、監控制度;
(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標準提取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費用,不得挪作他用。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按照下列規定配備:
(一)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定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委託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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