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本溪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2、參與本溪市巨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監督。組織編制和實施本溪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
3、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培育和規範土地市場和礦業權市場;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依法開展礦業秩序、土地市場秩序、資源環境秩序整頓工作。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理重大信訪、集訪案件。
4、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對市以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審查、報批和驗收。負責全市各類建設用地農轉用及徵收、徵用審查和報批工作。
5、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貫徹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6、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對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制定本溪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審核備案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覆核和審批登記發證。根據省廳授權負責乙類礦山的採礦權登記發證。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縣級發證礦產儲量及礦山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和備案工作,組織礦山企業年檢年報,依法管理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核收國有和大型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
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和汛期地質災害預防、整治工程;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依法保護重要的地質遺蹟。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備案。
10、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幹部教育培訓、科技管理及對外合作與交流。
11、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的管理。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文字綜合、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承辦、應急管理、政務信息、政務接待、安全保密;承擔機關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督查督辦等工作。省政府考核市政府國土資源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ISO環境質量體系管理、車輛管理、後勤管理、安全保衛、報刊訂閱、政府採購、辦公用品購買發放。
二、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對全系統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全國土地日宣傳、世界地球日宣傳。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爭議裁決等有關工作。行政審批辦公室設在法規處,負責全局行政審批工作。
三、規劃處
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會審。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國土資源綜合統計。
四、財務處
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機關財務工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五、征轉用地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征、轉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市土地征、轉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承擔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並負責報批後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工作。
六、耕地保護處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負責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
七、地籍管理處
貫徹執行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縣區土地權屬爭議;承擔中心城區(不包括南芬)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各縣、區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分)局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和劃撥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建設工程領域專項治理。
九、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管理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推進礦產資源整合,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貫徹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城區礦補費徵收轉一分局)。
十一、人事處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按規定承擔處級及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承辦勞動工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國土資源科技、學會工作。
十二、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含直屬單位)黨建工作、黨群工作。承辦局黨組中心組學習和班子民主生活會會務。負責目標管理、扶貧公益、城鄉共建、機關學習、勞動紀律。負責局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局網站信息發布審核、編髮簡報。
十三、監察(信訪)室
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工作督察和問責,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制度建設。承擔信訪綜合管理和組織信訪接待工作。
直屬單位
1、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職能受理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違法案件的舉報。負責對全市土地、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以及違法案件的統計上報。
負責對轄區內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調查處理下列案件:
①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耕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15畝以上的案件;
②非法占用、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或改變土地用途、改變使用條件的違法案件;
③無證勘查、以采代探、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其違法所得在30萬元以上的案件;
④違法開採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破壞資源量較大的;
⑤對前三年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收繳情況的稽查;
⑥上級交辦的、以及縣局和分局上報的及其他應當市級查處的案件。
2、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職能
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生關於測繪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制定我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依法審核測繪資質,確認測繪成果;依法管理和審查地圖編制工作。
3、市土地勘測規劃院職能
負責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和專題報告的編制工作,承擔土地大調查和變更調查工作,負責土地勘測定界。
4、市征地服務處(土地儲備中心、土地整理中心)職能
①負責征地動遷覆核,調查確定動遷面積、人口、戶數、產量和產值;清查征地範圍內的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及地下工程設施,制定安置補償方案,簽訂動遷協定,計算征地費用。整理匯總征地報卷材料。
承擔建立土地整理項目庫,承擔市以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
代表市政府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5、市礦業開發諮詢服務中心職能
承擔地質工作現狀資料整理收集匯總,承擔一般性地質評價、評估、測量等諮詢服務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估項目,編制儲量報告;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編制評估報告。承擔對違法採礦探礦案件行政處罰前的技術勘驗工作。
6、市地質公園管理辦公室職能
負責本溪國家地質公園的統一規劃、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各園區、景區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地質遺蹟保護、教學以及開展科學考察、科學研究和各種學術交流活動的組織,負責地質公園的建設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7、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職能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編制國土資源信息工作規劃、計畫,匯總、收集、整理相關數據、資料、信息,並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