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增值稅的核算
“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份終了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的未交增值稅額。月份終了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的多交增值稅額也在“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
企業發生當月上交上月未交的增值稅的情況,應在“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其賬務處理是: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可無餘額,也可能有餘額,可能是貸方餘額,也可能是借方餘額。
“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如借方餘額,則反映企業多交的增值稅額。
此科目相關規定檔案:1、《財政部關於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22號) ;2、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 第380項。
【舉例】
某企業X X年1月份購進商品等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00元,本月銷售商品等發生的銷項稅額為50000元。假定本月月初沒有未抵扣以及欠交或多交的增值稅,本月也沒有發生其他涉及增值稅的業務。本月應交增值稅為16000元(50000—34000)。企業當月上交增值稅10000元,欠交增值稅6000元。帳務處理:(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會計分錄略,下同)
1.上交當月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2.月份終了,企業應按《補充規定》的要求,將當月發生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6000元,自“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600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6000
該企業本年2月份購進商品等支付進項稅額40000元,銷售商品等發生的銷項稅額為30000元,本月基建工程用材料轉出進項稅額2000元,本月沒有發生其他涉及增值稅的業務。2月份應交增值稅為-8000元[30000-(40000-2000)],即2月份取得的銷項稅額不足以抵扣本月支付的進項稅額,未抵扣進項稅額為8000元,留待以後月份抵扣,即“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科目借方餘額8000元。本月上交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稅6000元。帳務處理:
1.轉出基建工程用材料進項稅額時:
借:在建工程——× ×工程 2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000
2.上交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6000
貸:銀行存款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