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男女平等權利法

朝鮮男女平等權利法
指1946年7月30日朝鮮臨時人民委員會通過執行的朝鮮婚姻家庭法。總計9條。同年9月14日通過實施了該法的實施細則,計29條。其主要內容為婦女在經濟、文化、社會、政治生活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自由原則,包括結婚和離婚自由;並規定由人民法院處理有關離婚和子女撫養費的訴訟;規定法定婚齡為男18歲,女17歲;禁止一夫多妻或買賣妻妾的行為,禁止公開或秘密的妓院制度,男女在離婚時有平等地分割財產的權利。實行細則對該法的具體執行,做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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