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朝陽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8〕225號),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于海春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不含醫療保障,下同)有關工作制度,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承擔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範全市人力資源市場。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創業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統籌協調選拔高等院校畢業生赴基層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規定,承擔就業形勢分析研判、失業預測預警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政策,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稽核、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和安全穩定運行。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實施國家榮譽制度,規範全市表彰獎勵和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承辦市政府開展的有關表彰獎勵活動。承辦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職務任免事宜。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七)貫徹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完善相關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有關農民工工作重點難點問題,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八)按分工負責企業幫扶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加強促進就業創業、持續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激勵人才創新創造、保障農民工權益等職責。

職責分工

1、與市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

2、與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的職責分工。

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負責經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相關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相關行政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兩部門要建立審批、監管信息交換工作機制,確保審批監管無縫銜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字綜合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國有資產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安全、保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復等工作;負責局系統政務公開、綜合治理、維穩工作、新聞宣傳、入口網站綜合管理工作。

(二)基金監督辦公室(政策法規科)。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依法對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支付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企業年金的監督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負責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局公共行政服務事項,協調、管理和監督,推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對全局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有關工作,協助有關業務科室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承擔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及定期清理、評估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法治學習、培訓工作;負責市公共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和法治學習、培訓工作;負責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大廳的公共行政服務事項的受理和辦復工作。

(三)企業職工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貫徹企業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居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人員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負責全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提前退休條件審核確認和市本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正常退休條件審核確認,負責市本級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工作。

(四)機關事業待遇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統計調查,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政策;負責市本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條件審核確認及領取養老金條件審核、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和基本養老金調整;負責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政策相關工作。

(五)工傷保險科。擬訂全市工傷保險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傷認定、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配置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市工傷預防宣傳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和全市工亡認定工作並對各縣(市)區工傷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核定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協定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負責市直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待遇審批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六)工傷等級與勞動能力鑑定科。負責全市企事業單位工傷鑑定工作;承擔全市企事業單位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護理依賴程度的等級鑑定;負責單位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負責建立和管理醫療衛生專家庫;負責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宣傳和諮詢;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創業創新服務科(就業促進科)。牽頭擬訂全市就業創業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雙創基地(平台)建設;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就業困難人員救助審核;承擔市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就業工作、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困難群體開發公益性崗位的審批;擬訂全市家庭服務業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參與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我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監督檢查;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八)人才發展服務科(職業能力建設科)。按分工擬訂我市綜合性人才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開展全市人才工作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重大人才計畫、人才項目、人才政府榮譽制度和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專家智力成果轉化和服務基層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申請,組織擬訂並實施留學人員來朝工作的政策。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建設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負責全市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綜合管理;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負責技工院校招生註冊、學籍管理、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組織技工院校教學研究工作;負責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審批及管理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的綜合管理。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綜合管理和服務工作。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政策。根據區域、行業、產業對人才的需求開展調研,提出強化人才政策供給、推進人才培養和引進意見建議。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創新人才評價機制,負責人才評價科學化、崗位化、分類化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崗位聘任工作;制定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及職稱、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專家服務基層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全市各類專家、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全市博士後、留學人員等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定工作;負責市本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管理、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等工作;協調核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按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限額及任職的核准備案;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市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核准及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縣(市)區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備案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人員交流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計畫核准工作;負責單位編外用工審核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評管理工作。

承辦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職務任免相關事宜。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承辦市政府開展的有關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和對象,組織實施市政府部門開展的系統性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科(仲裁信訪科)。擬訂全市勞動關係相關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負責勞動契約管理、工作;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勞動用工網上備案工作;負責指導用人單位檔案管理部門和檔案要件缺失人員補建檔案、認定勞動關係;負責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工業園區)評審和推薦工作,參與企業市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優秀企業家評定工作;規範國有企業裁員行為;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審批工作;擬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宣傳勞動法律、法規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擬訂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辦法,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複查、覆核工作,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十二)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出國(境)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事科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現任領導

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于海春

行政編制

本規定由中共朝陽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朝陽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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