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開展特許經營須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 會員不得以任何可能欺騙或誤導潛在加盟者的明示或暗示的陳述銷售或推廣特許經營權;
第四條 會員不得抄襲或模仿他人的商標、商號、廣告或其他識別符號以欺騙或誤導潛在加盟者和消費者;
第五條 特許契約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並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特許者和加盟者須盡一切努力,以誠信友好態度解決爭議。必要時可考慮通過調解、仲裁甚至訴訟解決爭議。
第二章 特許者(總部)
第一條 特許者在招募加盟者的過程中,應以書面方式向潛在加盟者提供儘量充分的信息,包括特許者的基本情況、契約基本內容、已開店鋪的運營情況、加盟所需投資額、收益預測等,但不僅限於這些信息;
第二條 向潛在加盟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廣告等宣傳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凡直接或間接含有歷史或預期的投資收益、經營業績的數字或資料,應明確來源和依據;加盟者的投資額及其構成應詳盡說明;
第三條 特許者應鼓勵潛在加盟者和現有的加盟者接觸,使其更深入地了解將要從事的特許業務;
第四條 特許者在選擇加盟者時,應重點考察其能力、性格、資金實力、事業心等,不應因性別、民族等原因而予以歧視;
第五條 為保證加盟店所銷售的產品和服務保持良好品質,特許者應不斷對加盟店進行督導;
第六條 為使加盟者 不斷獲得適當的收益,特許者應不斷改進產品、服務和行銷, 並向加盟者提供指導、援助和合理的培訓;
第七條 特許者須根據契約規定向加盟者提供優質的材料、產品和服務;
第七條 特許者應能及時收到來自加盟者的信息並給予解答,應建立一種增進雙方溝通、理解和合作制度的機制。
第三章 加盟者
第一條 加盟者在經營特許業務時,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 加盟者須詳盡、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視為在特許者挑選合適的加盟者時不可或缺的信息;
第三條 嚴格按照特許契約規定及手冊標準開展經營活動,接受一切需要的培訓及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以維護體系的聲譽和統一形象;
第四條 加盟者須遵守與特許經營權有關的一切資料的保密原則,無論特許經營關係是否終止,除非得到特許者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披露或許可相關人員披露任何該類信息;
第五條 按時支付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應繳費用。
第四章 相關專業機構
第一條 本著誠信和公平的原則行事,鼓勵客戶嚴格遵守本道德規範,無論客戶是否為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會員。若客戶的委託或要求違反本道德規範,須立刻停止為該客戶提供的服務;
第二條 只接受自己能夠勝任的委託業務;
第三條 堅持獨立、客觀立場,以確保所提意見的公平和專業水準;
第四條 須遵守保密原則,在履行職責期間獲得的一切資料,未經客戶同意,不得披露或許可他人披露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國內貿易部發布)
第一條 為規範特許經營行業,保護特許者與被特許者雙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連鎖經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契約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契約的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包括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 開展特許經營必須遵循自願、公平、有償、誠信、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特許經營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契約設立特許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分特許(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 特許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的資格;
(二)具有註冊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品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訣竅,並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經營業績;
(三)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
(四)具備向被特許者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
第七條 被特許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合法資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 擁有必要的經營資源(資金、場地、人才等);
(三) 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八條 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是:
(一)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者有權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服務費用;
(三)對違反特許經營契約規定,侵犯特許者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特許者有權終止被特許者的特許經營資格。
第九條 特許者的義務是:
(一)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二)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
(三)指導被特許者做好開店準備;
(四)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契約規定的物品規定。
第十條 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是:
(一)在契約約定的範圍內行使特許者所賦予的權利;
(二)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經營技術及商業秘密;
(三)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一條 被特許者的義務是:
(一)嚴格照契約規定的標準開展營業活動;
(二)按契約的約定按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各種費用;
(三)維護連鎖體系的名譽及統一形象;
(四)接受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特許者應在正式簽約至少十天前,以書面形式向特許申請者提供真實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這些資料至少應當包括:特許者的企業名稱,基本情況,經營業績,所屬被特許者的經營情況,已經實踐證明的特許網點投資預算表,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 和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種特品及供應貨物的條件和限制等。
特許經營申請者也應按特許者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主要包括合法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
第十三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必須簽訂特許經營契約。特許經營契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範圍、期限、地域;
(二) 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三) 對被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
(四) 各種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 保密條款;
(六) 違約責任;
(七) 契約的期限、變更、續約、終止及糾紛的處理方式。
第十四條 特許者可向被特許者收取下列費用:
加盟費: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時所收取的一次性費用。
使用費:被特許者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者定期支付的費用。
保證金: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契約,特許者可要求被特許者交付一定的保證金,契約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者。
其他費用:特許者根據特許經營契約為被特許者提供相關服務向被特許者收取的費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費用種類及金額,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特許契約中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中涉及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計算機軟體等)轉讓、許可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特許經營合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按契約約定之法律程式處理。
第十六條 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是全國特許經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有關特許經營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 承擔特許經營的管理、指導、規劃、協調職能。
第十七條 特許者開展經營活動時,應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材料提交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備案。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工作是制定特許經營的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雙方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課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特許經營行為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會員開展特許經營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 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