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定,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注意事項
1.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上述規定分析,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培訓義務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履行的服務期義務是相對應的,該規定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
2.實際上,哪些培訓費用可以約定服務期?哪些培訓費用不能約定服務期?這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關心的問題。
3.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用人單位使用法定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4.對用人單位來說,只有在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之外,又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項目的專門培訓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5.對勞動者來說,如果所在單位拿出專門資金對其進行培訓,勞動者就有義務向單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貢獻,雙方對此既然有約定,雙方就應當遵守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法律對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是有規定的,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其實這是對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的一種賠償。根據《勞動契約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如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則必須先期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項目的專門培訓或向勞動者提供相關的額外福利待遇,而此時如果勞動者提前解除契約,對於違約金的計算一般按服務期等分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契約期限遞減支付,即如約定服務期為6年違約金6萬,勞動者工作3年後要求解除契約,則應承擔3萬元的違約金。
7.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往往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契約期限,其目的就是為了掌握續簽契約的主動權。但必須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或者強制性地續簽剩餘服務期的勞動契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其專門出資培訓了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