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產權房

有限產權房

有限產權房 是房屋所有人在購買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或建房過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業補貼,房產經營中的一個關於房主的術語。

有限產權房

是房屋所有人在購買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或建房過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業補貼,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的處分權、收益權。

有限產權房的處理

有限產權房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城市職工住房制度改革中,職工住房由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的過渡中形成的產物。由於其所有權、使用權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加之對此法律規範的不完善性,致使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取得的有限產權房屋難以處理。筆者僅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談一些粗淺看法。
一、有限產權房屋的幾種形式及其法律特徵:有限產權房屋,又稱部分產權房屋或優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在新建或購買房屋時由單位和個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資金,或將原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舊房,實行一系列優惠政策,以低於房屋實際價值的價格出售給本單位職工,單位與職工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其法律特徵是:單位和職工兩個不平等的主體共同成為房屋權利的主體,在房屋產權形態上二者是按份共有關係,各自占有的份額依契約約定。在權利具體分配上,由單位和個人兩個主體共同行使一個完整的物權,房屋對外是一個產權,對內由單位掌握房屋產籍的控制權和管理權。購房職工擁有所購房屋的部分產權,即占有權和使用權、有限處分權和收益權。當前,有限產權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單位提供土地,職工提供資金共同建房,房屋產籍落在單位名下,即準商品房。職工有占有、使用權和有限處分權,占有、使用權可以繼承,可以對內、對外出售,在對外出售時,單位收回與其投入的土地等價的資金;
2?單位以大比例、職工以小比例投入資金建房,即公建民助。產權執照登記在單位名下,單位通過在本單位內部使用房屋使用證的形式對職工住房進行統一管理,房屋可以在本單位內部職工間進行買賣、出租,出賣、出租所得的利益歸職工個人,單位通過控制產權不外流,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的形式,間接行使其部分所有權。有的也可以對外出售,在出售時單位收回其照顧的資金。
3 單位以小比例、職工以大比例投資建房,即民建公助。房屋產籍落在職工名下,單位統一管理職工的房屋執照,並規定職工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出售(一般為五年),限制期滿後房屋執照發給職工,職工在出售或出租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
以上是當前有限產權房屋的幾種主要形式,此外,與之相類似的還有有償使用房屋、全額集資房屋、聯建集資房屋等,雖然具有有限產權房屋的某些特徵,但由於所有權的獨占性或不確定性,不屬於有限產權房屋的範圍,這裡不再列舉和討論。從有限產權房屋的形成過程和管理方式上看,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主體特定性。根據房改政策規定,購買公有房屋部分產權,並享有價格優惠資格的購買人僅限於售房單位的職工,非本單位職工無權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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