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屬工業專利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總公司系統各專利代理機構應在總公司專利管理處領導下工作,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設有地區公司的,由該地區公司代管。 第九條有色金屬工業系統各單位的專利代理人應在一個專利代理機構內任職或兼職。 第二十二條有色金屬工業系統專利權人與他人簽訂的實施專利許可契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第十二號公告的規定向總公司專利管理處備案。

((87)中色科字第061號)
第一條 為加強有色金屬工業系統的專利管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專利管理處設在總公司科技部。該處系有色金屬工業系統的專利管理機關,並受理應由主管部門承辦的專利事項。具有執法和管理的雙重職能。
第三條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各地區公司(以下簡稱各地區公司)都要指定一名負責同志分管專利工作,並由地區公司歸口管理本地區各有色金屬工業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具有承上啟下的職能。所在地沒有地區公司的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由總公司直接管理。
第四條 各地區公司要切實做好專利管理和專利法、專利基本知識的普及教育工作。
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建立、審批、備案、組織管理和業務活動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第十號公告《專利代理暫行規定》和中國專利局國專發法字(1986)第129號《關於專利代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貫徹執行。
第六條 總公司系統各專利代理機構應在總公司專利管理處領導下工作,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設有地區公司的,由該地區公司代管。各專利代理機構要主動與所在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密切關係。
第七條 各專利代理機構可依各地的實際情況自行制訂工作章程和收費辦法等,報總公司科技部審核,由地區公司代管的專利代理機構,由該地區公司審核,報總公司科技部備案。
第八條 各專利代理機構要切實做好專利服務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擴大服務範圍。
第九條 有色金屬工業系統各單位的專利代理人應在一個專利代理機構內任職或兼職。專利代理人應嚴格依法辦事,對違背法律規定的委託應予拒絕,各單位要支持專利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條 各企、事業單位均應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專利工作,並應安排適當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專利組織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等。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都要重視專利開發工作,對發明創造項目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申請的時機、國別等問題,要通盤考慮,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凡符合專利法要求又需要得到專利保護的,都要及時提出專利申請。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在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後,需要向外國申專利的,應按中國專利局(85)國專發法字第135號文《關於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辦法》規定執行。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問題,應按中國專利局(86)國專發法字第13號文《關於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應予鼓勵,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對有顯著經濟效果,已獲得專利權的,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要積極協助實施,雙方可簽訂協定,妥善處理利益分配問題。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應在取得申請日後一個月內將申請檔案的副本報總公司專利管理處備案。職務發明創造的備案工作,由單位負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備案工作由承辦的代理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所需的申請費、維持費和代理費等費用,可以由生產發展基金、科技費用或新產品試製費中列支。維持專利權所需的年費,凡已生產產品的或已許可實施的可以打入生產成本或從許可實施收入中列支,未生產產品,也可以由生產發展基金或科技費用中列支。
第十六條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各單位應嚴格按專利法第十六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執行。對積極從事發明創造,經濟效益顯著者,單位可以給予重獎。
專利代理和專利服務,是技術諮詢和技術轉讓性質的工作,其收入分配可按國務院國發(85)7號檔案的規定執行。專利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文獻檢索費等扣除成本後,可將純收入的5-10%作為酬金髮給有關辦案人員。
第十七條 凡屬已獲得專利權或已申請專利的有色金屬生產建設所需的技術,有色金屬工業系統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負有實施該技術的義務。
第十八條 專利權人為實施許可目的尚需進行自我完善的研究,其經費有困難者,可請求有關部門簽訂有償契約,或申請其他貸款,也可同使用方協商,在許可證契約中解決。
第十九條 專利申請和取得專利權後,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以及發明人等,應積極組織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以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在許可證貿易中,因故達不成協定者,可請求總公司科技部給予必要的協調。對符合專利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總公司將給予計畫許可。對符合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以請求中國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
第二十條 凡在執行科技攻關招標契約和其他橫向契約中所取得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應按專利法第八條的規定執行,實施其專利時,除契約中已有規定或另有協定外,都應簽訂許可契約,支付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 有色金屬工業系統各單位在向國外出口專利技術時,除按國家技術出口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在洽談或簽訂許可證貿易契約時,應有專利工作人員參加或徵求他們的意見,契約生效後一個月內,專利權人應將契約副本報總公司專利管理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有色金屬工業系統專利權人與他人簽訂的實施專利許可契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第十二號公告的規定向總公司專利管理處備案。所在地有地區公司的,應由地區公司歸口上報,沒有地區公司的,應直報總公司專利管理處。
第二十三條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專利管理處是有色金屬工業系統的專利許可證貿易契約的鑑證和管理機關,凡需要鑑證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專利管理處受理後,將對契約的內容進行審查,加蓋公章後,鑑證生效。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在引進技術時,必須進行法律狀態的調查,查明要引進的技術是否是專利或有效專利,還要查明保護的地域和時間等,以避免經濟損失,總公司專利管理處應給予積極協助。
第二十五條 有色金屬工業系統各單位全體職工,都要自覺地遵守保護工業產權的法規,在發現有侵權行為或可能發生專利糾紛時,有責任通知專利權人或向總公司專利管理處報告,專利權人和專利管理處工作人員對檢舉人要給予保護,必要時應對其進行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密切監視國內外專利申請的動向,對有損於本單位權益的他人專利申請要及時提出異議,或用無效程式排除不應授權的專利。
第二十七條 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各單位要依據法律程式加以解決,在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進行新穎性的檢索,首先應檢索我國的專利文獻,要打入國際市場的產品,還應進行國際專利文獻的檢索,以避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第二十八條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專利管理處調處專利糾紛時,按中國專利局國專發法字(1986)第92號《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糾紛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公司、企事業單位的專利機構及各專利代理機構,每年底要向總公司科技部書面匯報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十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時,以國家正式規定為準。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總公司。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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