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財政部印發《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等規章的通知財政部〔94〕財會字第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局財務(經調)司(局):
為了加強對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我國會計電算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我部根據《會計法》的規定,研究制定了《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評審規則》和《會計核算軟體基本功能規範》,現印發你們,請研究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及時向我部反映。有關問題要求如下:
(一)認真做好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的宣傳培訓工作。要通過廣泛宣傳培訓,提高對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認識,逐步把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納入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的議事日程。宣傳工作可以結合會計電算化知識培訓進行。
(二)不斷完善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我部(94)財會字第15號《關於大力發展我國會計電算化事業的意見》的精神和印發的三個會計電算化規章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使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逐步納入制度化的軌道。
(三)繼續搞好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評審工作。今後,我部主要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評審工作的開展,具體評審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具備一定條件的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向我部推薦要求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每年應不超過兩個,今年下半年推薦應不超過一個。
附屬檔案:1.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
2.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評審規則(略)
3.會計核算軟體基本功能規範(略)
財政部
1994年6月30日
管理辦法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我國會計電算化事業的發展,逐步實現會計工作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管理全國的會計電算化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三條 財政部門管理會計電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研究制定會計電算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會計電算化管理規章及專業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
(三)評審會計核算軟體,引導會計核算軟體質量不斷提高;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會計軟體市場;
(五)組織和管理會計電算化人才培訓工作;
(六)總結、交流、推廣會計電算化經驗,指導基層單位開展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據業務分工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具體負責軍隊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使用的會計核算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應當經過評審。
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評審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或者財政部組織進行。計畫單列市財政局經財政部批准,也可以組織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的評審。
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由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核發財政部統一印製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評審合格證》。
取得《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評審合格證》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在國內的銷售不受地區的限制。
第七條 在國外開發研製並經過實際運行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應當經過財政部組織的評審,確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後,可以在我國市場上銷售。
第八條 會計核算軟體開發銷售單位必須為使用單位提供會計核算軟體操作人員培訓、會計核算軟體維護、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務。
第九條 採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使用的會計核算軟體達到財政部發布的《會計核算軟體基本功能規範》的要求;
(二)配有專門或主要用於會計核算工作的電子計算機或電子計算機終端並配有熟練的專職或者兼職操作人員;
(三)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與手工會計核算同時運行三個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結果。
(四)有嚴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1.操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許可權;
2.預防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審核而輸入計算機的措施;
3.預防已輸入計算機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核對而登記機內帳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機操作記錄製度。
(五)有嚴格的硬體、軟體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1.保證機房設備安全和電子計算機正常運轉的措施;
2.會計數據和會計核算軟體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會計核算軟體的審批和監督制度。
(六)有嚴格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 已經採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的,其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開展會計電算化單位、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單位、定點開發會計核算軟體單位和研製非商品化通用會計核算軟體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於1989年12月9日發布的《會計核算軟體管理的幾項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廢止
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的通知財會〔201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企業:
為推動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體和相關服務質量,規範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以下簡稱工作規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工作規範施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會計軟體不符合工作規範要求的,應當自工作規範施行之日起3年內進行升級完善,達到要求。
附屬檔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
財政部
2013年12月6日
工作規範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體和相關服務質量,規範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財會〔2009〕6號),制定本規範。
…………。
第五章 附則
…………。
第四十九條 本規範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評審規則》(財會字〔1994〕27號)、《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財會字〔1994〕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