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簡況
西方
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一般由議會或政府制定頒布,如美國1921年公布的《預算和會計法》,1956年公布的《會計和審計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日本會計法》,1949年公布的《企業會計原則》,1962年公布的《成本計算準則》,1963年公布的《財務報表規則》;瑞典1976年公布的《會計法》等。在美國,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等會計職業團體的專門機構陸續提出的許多會計準則,雖無法律效力,但有權威性,已成為美國會計人員共同遵守的公認的會計工作規範,實際上起著會計法規的作用。
蘇聯
蘇聯的各種會計法規,均由政府頒布。如1947年頒布的《國營、合作社、公共機關、組織和企業的總會計師(會計主任)條例》,1980年頒布的《蘇聯各部、各主管機關、各加盟共和國、各聯合公司、各部管理總局及其他管理機關的會計工作組織總條例》等。在南斯拉夫,聯邦議會於1959年頒布並於1963年修訂《社會會計局法》,1971年在聯邦共和國憲法中對社會會計局的主要任務作了規定。
其它
除各個國家的會計法規外,還有若干國家共同遵守的國際性會計法規或準則。如歐洲共同體理事會於1978年制定的《關於公司會計報表的法令》,是屬於國際區域性的會計法規。1973年由美、英、法、日、荷蘭、聯邦德國、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亞等 9國的主要會計職業團體發起,現有89個會計職業團體參加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從1975年開始陸續公布了一些國際會計準則,這是屬於國際性的會計準則。
會計業務法規,包括對會計業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具體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規定,如《會計人員工作規則》(1984)、《會計檔案管理辦法》(1984)等。
按照專業的不同,又可分為:①預算會計法規。如《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1966)、《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1983)等。②企業會計法規,包括企業通用的和各行業專用的會計業務法規。前者如《國營企業決算報告編送辦法》(1955);後者又可分為工業、農業、商業、鐵道、交通、郵電、施工等企業的會計制度。③建設單位會計法規。如《國建設設單位會計制度》(1983)。④農業生產隊會計法規。如《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會計制度》(1978)。⑤金融機構會計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營和對外經營單位會計法規。如《國營對外承包企業示範會計制度》(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198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