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會計行政法規。它是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准發布,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1992年11月16日國務院批准、同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等。
(3)會計規章,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內容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制定的會計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如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於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批准。會計規章依據會計法律和會計行政法規制定,如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同憲法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發布的會計規範性檔案,也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