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工作,促進註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結合事務所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及其所屬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合夥所參照執行。
三、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納稅,並接受主管財政機關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監督。
四、事務所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事業發展基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潤。事業發展基金用於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等註冊會計師事業發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五、事務所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帳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未交稅金、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職業風險基金等。
事務所應當按時償還各項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轉作其他收入處理。
六、事務所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待攤費用等。事務所的存貨包括物料用品和庫存帳冊等。存貨按實際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領用後,可以一次計入業務支出,用量較大的,可以採用待攤的辦法,但攤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事務所可於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餘額不超過5‰計提壞帳準備,計入其他支出。
事務所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遞延資產等。
七、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製定固定資產目錄。
事務所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折舊方法採用直線法(平均年限法),折舊率參照旅遊、飲食服務企業。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確定。
事務所按照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業務支出。
事務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當期業務支出。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待攤的辦法,但攤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淨收入與其帳面淨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事務所應當於年終決算前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盤點清查,發生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淨值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八、事務所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等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攤費用。
開辦費是指事務所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開辦費自事務所開業之次月起分期攤入其他業務支出,攤銷期一般不短於5年。
九、事務所通過認購債券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執行。
事務所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
十、事務所的支出包括業務支出和其他支出。
業務支出是指事務所開展業務所必須的各種費用開支,包括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辦公費、差旅費、修理費、租賃費、折舊費、物料用品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會費、營業稅及附加、其他稅金、職工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職業風險基金、存貨盤虧處理等。
1.工資是指在編人員和長期聘用人員的工資、獎金、各種補貼和津貼、見習期臨時待遇、在編進修學習人員工資、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報酬。
2.福利費按事務所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用於在編人員和長期聘用人員的醫藥費、因工負傷和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3.工會經費是指按事務所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4.辦公費是指用於辦公用文具、印刷、郵電、水電等費用。
5.差旅費是指事務所工作人員因公出差費用。
6.修理費是指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和大修理費用。
7.租賃費是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不包括融資租賃費)。
8.折舊費是指按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9.物料用品費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種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計入業務支出的費用。
10.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事務所為職工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後續教育而支付的費用,按照工資總額的1.5%計提。
11.業務招待費是指事務所為正常業務往來的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參照其他行業的標準,節約使用,據實列支。
12.會費是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提取,分別上繳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由註冊會計師個人支付,不得列入本項目。
13.營業稅及附加是指事務所按規定應繳納的營業稅及教育費附加、城鄉維護建設稅。
14.其他稅金是指事務所按規定應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等。
15.職業風險基金按業務收入的10%計提,作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誤而依法進行賠償的準備金。
16.職工待業保險費是指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金。
17.勞動保險費是指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職工退休統籌金、支付退休人員的醫療費、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退職金、喪葬費、撫恤金等。
18.存貨盤虧處理是指事務所存貨發生正常盤虧損失的處理。盤盈沖減業務支出。
除以上開支項目以外的業務費用,如開辦費攤銷、財產保險費等作為其他業務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業務支出以外的開支,包括財務費用、壞帳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固定資產盤虧和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非常損失等。
十一、事務所的收入包括業務收入、附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收入。
業務收入是指事務所接受委託對外提供審計、會計諮詢和會計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審計收入、驗資收入、諮詢服務收入、資產評估收入、培訓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附營業務收入是指事務所經銷庫存帳證、表冊等會計用品所取得的淨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務所投資淨收益、固定資產盤盈和處理固定資產淨收益及其他收益。
事務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須按規定入帳,各項業務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事務所的各項收入應於業務已經完成、款項已經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跨年度項目可根據完成進度法或完成契約法合理確認收入。
十二、事務所的利潤是一定時期的收入減去支出後的淨額,在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稅。
事務所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應當用稅後利潤彌補。
事務所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首先用於彌補事務所以前年度虧損;其次按照稅後利潤扣除前項後的50%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務所公益金和應付投資者利潤。事務所的各項稅收減免轉作事業發展基金。
十三、事務所應按規定向主管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供財務報告。事務所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利潤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連同其他事務所中國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一併報送主管註冊會計師協會。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於三月底前將匯總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表補充資料)報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十四、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各事務所根據本規定結合事務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所的財務管理辦法,並報主管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十五、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