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部署
深化機構改革,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通過深化機構改革推進各領域改革,在深化各領域改革中最佳化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
深化機構改革,要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縣主要機構設定同中央保持基本對應,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甘肅重要講話和“八個著力”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打贏脫貧攻堅戰、推動高質量發展和綠色發展崛起,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提高效率效能,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促進各方面改革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發揮改革整體效應,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推動全縣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深化機構改革,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按照省委和市委安排部署,縣委切實履行領導責任,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機構調整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縣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縣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縣監察局的職責,以及縣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縣監察委員會,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縣監察局。
(2)將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3)將縣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
(4)組建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具體工作由縣委辦公室承擔。
(5)組建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宣傳部。
(6)將縣委財經領導小組改為縣委財經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7)組建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與縣政府外事辦公室在縣政府辦公室掛牌。
(8)組建縣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具體工作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
(9)組建縣委審計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
(10)組建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縣教育局。
(11)組建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
2、加強縣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調整最佳化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將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縣委工作機關,歸口縣委組織部管理。
(2)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縣委組織部加掛縣公務員局牌子。
(3)縣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將縣文化體育和廣播影視局的新聞出版和電影管理職責劃入縣委宣傳部,縣委宣傳部加掛縣政府新聞辦公室、縣新聞出版局牌子。
(4)縣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與縣委統戰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5)縣委統戰部統一領導僑務工作。將縣政府辦公室(縣外事僑務辦公室)承擔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統戰部,縣委統戰部加掛縣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組建機構
(1)組建縣自然資源局。將縣國土資源局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縣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農牧局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自然資源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自然資源局加掛縣不動產登記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縣國土資源局。
(2)組建市生態環境局會寧分局。將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環境保護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縣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縣農牧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會寧分局,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
(3)組建縣農業農村局。將縣農牧局的職責,以及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的有關“三農”工作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的農業投資項目,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縣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農業農村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將縣農牧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不再保留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牧局、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4)組建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將縣文化體育和廣播影視局(縣旅遊局、縣文物局)的文化、旅遊、體育、廣播電視、文物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加掛縣文物局牌子。不再保留縣文化體育和廣播影視局(縣旅遊局、縣文物局)。
(5)組建縣衛生健康局。將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衛生健康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保留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縣衛生健康局承擔。不再保留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6)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整合,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7)組建縣應急管理局。將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以及縣政府辦公室承擔的應急管理職責,縣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縣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縣農牧局的草原防火、縣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縣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等相關職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減災委員會,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等整合,組建縣應急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8)重新組建縣科學技術局。將縣科學技術局的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科學技術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科學技術局加掛縣外國專家局牌子。
(9)重新組建縣司法局。將縣司法局的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的政府法制工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司法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10)最佳化縣審計局職責。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項目稽察職責,縣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縣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11)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物價局)和縣物價檢查所的價格監督檢查職責,縣科學技術局(縣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加掛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知識產權局牌子。
不再保留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物價檢查所。
(12)組建縣醫療保障局。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組建縣醫療保障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13)組建縣林業和草原局。將縣林業局的職責,以及縣農牧局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務局、縣農牧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林業和草原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由縣自然資源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和草原局加掛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縣林業局。
(14)最佳化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職責。將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的有關脫貧攻堅幫扶工作職責劃入縣扶貧開發辦公室。
撤銷機構
(1)不再設立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縣委防邪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縣公安局承擔。
機構對接
1、上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縣委辦公室、縣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縣信訪局、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縣委工作機關;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統計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最佳化縣委辦公室職責。將縣檔案局(縣檔案館)的行政職責劃入縣委辦公室,縣委辦公室加掛縣檔案局、縣委機要和保密局、縣國家保密局、縣國家密碼管理局牌子。縣檔案館作為縣委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不再保留縣委機要局、與縣檔案館合併設立的縣檔案局。
(2)將縣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改為縣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作為縣委工作機關。
(3)組建縣信訪局。在縣政府辦公室(縣信訪局)承擔的接待和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職責基礎上組建縣信訪局,作為縣委工作機關。
(4)最佳化縣發展和改革局職責。將縣民政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局)的相關物資儲備職責整合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發展和改革局加掛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
(5)組建縣商務局。在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局)的商務工作職責基礎上組建縣商務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2、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組建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將縣政府相關金融事務職責整合,組建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3、其他不再保留的機構
不再保留縣委縣政府督查考核局,將其承擔的督查工作職責分別劃入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考核工作職責劃入相關部門。
機構改革後,共設定黨政機構37個,其中,黨委機構10個(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9個);政府工作部門27個。
其他改革
(一)深化縣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定,組建縣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審議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民政事務等方面的有關議案,開展調查研究,開展有關執法檢查。
最佳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定,組建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縣政協有關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組建縣政協文化文史資料和學習委員會,將縣政協科教文衛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相關職責調整到縣政協文化文史資料和學習委員會。將縣政協科教文衛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制度,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改革機關設定、最佳化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統一部署,抓好改革的組織實施。
(二)深化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
組建新的會寧縣委黨校(會寧縣行政學校),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縣委直屬事業單位。
組建縣融媒體中心,作為縣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歸口縣委宣傳部領導。
全面完成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精準梳理,應納盡納,切實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其行政職能劃入相關部門後,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轉隸一直從事該項工作的參公管理人員。轉隸人員要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從嚴控制數量,嚴格按照相關程式,報省機構改革領導小組批准。承擔行政職能的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只劃轉行政職能,不轉隸人員。對於剝離行政職能後保留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加大整合力度,減少機構數量,嚴格規範管理。
今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此外,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區分情況實施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理順同主管部門的關係,逐步推進管辦分離,強化公益屬性;主要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最佳化職能和人員結構,同機關統籌管理。加大從事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力度,推進事企分開。
(三)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按照中央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和省上制定的實施意見,在明確執法機構和人員劃轉認定標準和程式的基礎上,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隊伍,實行“局隊合一”體制,強化縣級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職能。在鄉鎮探索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建立鄉鎮綜合檢查與縣級專業執法協調配合機制。
要對行政執法機構進行嚴格界定,對承擔行政執法職責且現仍在執法崗位的人員進行甄別確認,鎖定人員和編制。執法人員只出不進,整合組建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涉及的不同性質編制暫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清理規範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
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立健全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執法隊伍間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和跨部門、跨領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繼續深入推動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在此基礎上,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
(四)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
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和直接服務民生的公共事業部門改革,打造綜合、便民、高效的政務服務平台,實現就近能辦、多點可辦、少跑快辦,最大限度方便民眾辦事。推動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進駐村(社區)辦理,推進村級便民服務點和網上服務站點全覆蓋,積極開展代繳代辦代理等便民服務。
深化鄉鎮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面向人民民眾、符合基層事務特點的基層政權機構設定和人力資源調配模式,將鄉鎮的工作重心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來。整合基層的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力量,統籌機構編制資源,整合相關職能設立綜合性機構,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積極探索構建適應鄉鎮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的基層管理體制。
(五)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
一是嚴格執行黨政機構限額管理規定。認真落實中央規定的機構限額和省委批准的機構數額要求,會寧縣黨政機構不超過37個。
二是嚴格規範機構設定。縣委縣政府一般不設部門管理機構。縣級黨政機構稱委、部、局、辦公室,機構規格為科級,其內設機構及經批准設立的派出機構為股級。清理不規範設定的機構,擅自設立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一律取消,實體化運行的掛牌機構、變相設定的部門管理機構及“事業局”一律取消。
三是嚴格編制和領導職數管理。一般不設行政編制6名以下的黨政機構。認真落實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規範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嚴格按照規定的機構規格核定對應的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從嚴核定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結合這次機構改革,打破編制分配之後部門所有、單位所有的模式,編制隨職能變化按程式相應進行調整。
四是完善配合協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與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的配合協作機制,全面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充分發揮機構編制管理在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推進機構編制信息公開,提高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透明度,接受各方監督。完善機構編制同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的協作聯動機制,推行黨政主要領導機構編制審計,加大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範適用崗位、職責許可權和各項管理制度。
五是嚴格遵守機構編制紀律。嚴禁違反政治紀律,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變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執行、不報告;嚴禁違規設立、撤銷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許可權,在限額外設定機構,變相增設機構或者提高機構規格;嚴禁違規增加編制種類,突破行政編制總額增加編制、改變編制使用範圍,擅自超編錄用、調任、轉任人員,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嚴禁違規核定領導職數,或者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嚴禁偽造、虛報、瞞報、拒報機構編制統計、實名信息和核查數據,或者實施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除專項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外,各部門起草的行業規章、政策檔案、領導講話不得就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統一由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把抓改革舉措落地作為政治責任,堅決落實各項機構改革任務。縣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機構改革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縣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建立工作專班,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主體,倒排時間表,制定施工圖,緊湊有序推進機構改革工作。
(二)精心組織實施。要按照省委批准的機構改革方案,儘快制定實施意見和相關配套方案,抓緊組織實施,全面有序做好班子配備、辦公場所調配、宣布班子、掛牌、職責劃轉和人員轉隸、“三定”制定、經費資產處置、印章使用、檔案移交管理等工作,不遲滯拖延,不搞變通,確保於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務,並向市委報送總結報告。
(三)穩妥有序推進。全面貫徹落實“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堅持有組織、有步驟、有紀律推進機構改革,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關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此次機構改革不搞斷崖式人員分流,因機構整合、撤銷等造成的富餘人員,在工作實踐中逐步消化。要切實保證改革期間各項工作連續穩定,新老機構和人員接替平穩有序、儘快到位,做到機構改革與日常工作互促共進。特別是確保全全生產、應急救援、維護穩定等方面的工作,決不能出現任何空檔期。
(四)嚴明紀律規矩。嚴格執行機構改革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幹部人事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嚴禁突擊提拔調整幹部,嚴肅查處機構改革過程中的違紀違規問題。要全面貫徹落實《甘肅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本方案,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報告,不得擅自作主。要將縣機構改革實施情況納入重大決策部署督察任務和巡察範圍,進行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