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依據
行政執法機關
單位名稱:會同縣國土資源局
單位類別:法定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條
5、《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條
6、《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六條
7、《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第三條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規劃,提出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和戰略,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國土資源管理政策,組織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推進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領導鄉鎮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重大土地專項調查,開展全縣的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按照全縣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工作,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與有關部門共同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土地、礦業權和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規範地價和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管理,統一管理全縣測繪市場,規範測繪市場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審核審批登記發證,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協助組織地質勘查項目和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實施,協助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址、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監督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資金使用,執行土地、礦產資源參與巨觀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依規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制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草案編制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全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工作,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依法審查測繪單位的等級資質,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和外地組織、個人來會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十七)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審核提供本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我縣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承擔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八)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綜合治理、計生綜治、機要、檔案、保密、保衛、接待、機關後勤事務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等工作;綜合協調電子政務工作;承擔縣政府授權的有關對外合作與資源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安排有關重大接待工作;組織安排重大的宣傳活動。
(二)法規股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對外合作與宣傳工作規劃;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的監督實施工作;承辦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規劃股
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測繪管理、地質環境、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和實施年度土地利用計畫;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財務股
承擔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制訂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局行政事業經費收支計畫管理;負責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辦理機關幹部的各類保險;負責對局工會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財務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省財政和市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的收存管理,負責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匯總、編制部門財務預算決算;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五)耕地保護股(加掛縣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承擔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相關工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辦擬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承辦縣農業區劃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六)建設用地與地產管理股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承辦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規範征地程式和辦法;擬定征地補償費用計算、使用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對征地農民補償和安置的監督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參與建設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用地資料會審;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承辦國有土地劃撥、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手續。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政策性措施;擬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方案的審查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並提出市場調控措施,組織全縣土地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負責土地資產情況統計。
(七)地籍管理股
組織實施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土地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開展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其他登記;負責土地證書監管;承辦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負責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
(八)礦產開發與儲量管理股
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實施採礦權年度出讓計畫;參與礦山建設項目的審查,負責全縣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工作和省、市級採礦權登記初審及採礦權轉讓初審;調處採礦權、探礦權權屬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協助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和採礦權價款及使用費徵收工作;組織全縣發證礦山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負責組織礦山年檢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負責組織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負責採礦權市場監督管理。參與編制全縣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依法進行勘查項目計畫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地勘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業權評估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管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做好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礦產地質資料彙編管理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工作;協助市局對地勘單位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九)地質環境股
負責實施地質環境資源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與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和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工作;協助收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報、監測、評價、治理工作;負責地災防治項目的申報、立項工作,並對治理方案提出審查意見;組織監測、監督防止過量開採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建立健全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組織編制、發布地質環境、地質災害的年報、通報、公報;參與編制環 境保護規劃。
(十)測繪行業管理股(加掛縣測繪行業管理辦公室牌子)
編制上報和實施全縣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成果的分發、服務;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省定測繪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組織實施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規劃和監管全縣測繪市場,管理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質和測繪人員作業證件及測繪儀器檢定人員資格的年度審查工作;管理地圖的編制、印刷、出版、展示和登載工作。
(十一)人事股
承辦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教育管理工作;承辦鄉鎮國土資源所幹部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人才規劃編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紀檢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