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安康市國土資源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積極發揮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中的巨觀調控作用,發揮市場配置國土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強化國土資源資產性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安康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執行國家、省級並擬定市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較大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行政行為的聽證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縣(區)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家部委、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負責安康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登記發證,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指導、監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申報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監管土地確權、地籍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實施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編制並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負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核實工作和地勘查項目活動。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監測安康城區周邊地下水變化情況;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管理工作。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資產管理與監督。
內設機構
(一)安康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編制4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
負責組織承辦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的擬訂和督促實施;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政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印鑑管理、計畫生育、綜合統計、信訪維穩、保衛和接待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安康市國土資源局人事教育監察科(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及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會同縣(區)組織部門考核管理縣(區)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幹部;編制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和人才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三)安康市國土資源局資金資產科(編制2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負責匯總編制落實年度國土整治、土地利用、地籍管理、礦產資源保護、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等所需經費預算;負責地質勘查基金、採礦權和探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使用費等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按照有關財務規定上報決算、審定、報送財務報告;負責局機關財務報帳工作,對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監督管理。
(四)安康市國土資源局規劃科(編制2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以及土地復墾整理開發規劃;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的規劃、計畫審查;參與報省、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五)安康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科(編制2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動態巡查、地籍調查有關規定;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工作;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承擔或參與調處跨縣(區)及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安康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登記發證、權屬糾紛調處的具體工作。
(六)安康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與耕地保護科(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
擬訂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國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計畫的審查;貫徹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農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補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開發等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的考核工作;負責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土地開發整理、耕地開墾信息及報備;指導國家和省級、市級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查(審核)和驗收(初驗)工作;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負責確認土地評估價格,按照規定監督管理土地評估中介機構。
(七)安康市國土資源局礦產開發科(地質環境科,編制2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擬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的匯總、上報和採礦權、探礦權的年檢工作;調處重大採礦權、探礦權權屬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探礦權;負責收繳採礦權、探礦權價款和採礦權、探礦權使用費;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訂全市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參與礦山立項報告的審查,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對地質勘查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編制市級礦產資源規劃。參與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指導應急處置;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擬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方案;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組織監測地面沉降和安康城區周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參與編制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指導和組織保護地質遺蹟;指導和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
人員編制
安康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地質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7正2副)。
工勤人員(司機)4名。
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執行國家、省級並擬定市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組織貫徹執行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及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研究起草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負責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指導和審核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它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縣(區)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環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總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監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地籍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土地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實施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管理。
(十)負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核實工作和地質勘查項目活動。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山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基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人事教育監察科
資金資產科
規劃科
地籍科
土地利用與耕地保護科
礦產開發科
直屬單位
地質災害防治辦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統征儲備中心
執法監察隊
城區國土資源管理所
地質環境監測站
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領導分工
廖坤波 安康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全面主持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工作
趙敏書 主持局黨組工作。負責黨務、黨建和幹部人事工作、國土資源信息大廈建設工作,分管人事教育監察科、基建辦公室。
吳 襄 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主任。主持市人民政府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工作
劉殿平 安康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負責耕地保護、建設用地審批工作,分管土地利用與耕地保護科、土地規劃與評審所
王福祥 安康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負責礦產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國土資源信息工作,分管礦產開發科、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馬吉安 安康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安康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負責機關事務和國土資源規劃工作,分管辦公室、規劃科
李青雲 安康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中共安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安康市監察局派駐安康市國土資源局紀律檢查組組長(試用期一年)。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資金資產管理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分管監察室、資金資產科、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
黃自新 安康市國土資源局地質總工程師(試用期一年)。負責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防治、地籍管理和發證工作,分管地質災害防治辦公室、地籍科、城區國土資源管理所、地質環境監測站
王家升 安康市國土資源局調研員。
萬行應 安康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