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晉中市委、晉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昔陽縣人民政府機 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字〔2009〕17號),設立昔陽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縣國土資源局),正科級建制,為昔陽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逐步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定全縣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和保護地質環境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負責國土資源的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等項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工作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及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井關閉的相關工作。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縣人民政府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全縣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並組織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負責測繪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落實。做好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的統一監督;做好對地理信息的獲取、提供、使用、生產、出版、傳輸等環節的監督;完成本級基礎測繪任務。
(十五)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套用。
(十六) 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縣國土資源局內設8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秘書事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新聞發布、政務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治理、後勤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縣局機關應急(政務)值班工作;組織縣局機關範圍內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制定應對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本單位應急體制、機制建設;協調指導本單位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培訓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工作;承擔全縣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承辦局機關股、室、所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管理事項;編制全縣國土資源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培訓;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有關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
2、計畫財務股
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監督本縣的土地、地質勘查資金;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管理國有資產和單位資產;承擔財政撥給資金的財務管理,編制預、決算;負責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繳工作;負責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價款等專項資金的徵收和管理;負責土地開墾費、土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徵收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負責國土收益的收取和使用。
3、地籍規劃股
負責本縣地籍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組織實施土地調查、監測、統計工作;承擔城區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以及鄉(鎮)、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編制實施縣級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計畫;參與編制地質環境綜合規劃,參與審核全縣資源調查評價、勘查等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編制並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對國土資源各項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非農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
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4、土地利用保護股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和具體措施;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落實情況;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擬定征地補償費標準,指導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監督檢查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各類非農建設補充耕地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報備工作;承擔經縣人民政府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等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國家、省、縣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
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規範和管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交易行為;負責國有企業改制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組織盤活存量土地;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全縣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拍、掛,配合補交土地出讓金。
5、礦產資源管理股
承擔新設採礦權、礦山企業新增後備資源和探礦權轉採礦權的審查、報批、劃定礦區範圍、登記發證工作;參與上報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縣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承擔採礦權延續、變更(包括調整原有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礦山企業名稱、採礦權人)和轉讓、抵押的上報工作;配合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和利用年度報告的檢查,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
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綜合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6、地勘地環股
負責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全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縣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基礎性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已設立探礦權轉讓、延續、保留、變更、註銷等審核報批工作,協助國家發證機關對境內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資源探礦權進行管理;管理全縣探礦權市場;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配合徵收探礦權轉讓中應繳納的探礦權價款和探礦權使用費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登記機關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
編制實施縣級地質環境綜合規劃,組織全縣地質環境調查;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縣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統一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7、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執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等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本單位內部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查處重大違反《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等法律、法規案件和行政違法案件;負責信訪工作。
8、測繪管理股
負責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在本行政區域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縣的測繪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工作,協調基礎測繪成果的定期更新;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重點工程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負責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的社會化服務;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產品和附有地圖圖形產品的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4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
紀檢組長(紀委書記)按有關規定配備。
其他事項
(一)縣國土資源局局行政領導幹部實行市國土資源局局黨組和縣委的雙重管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執行。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全縣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