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嘉祥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於1987年,時稱嘉祥縣土地管理局,2002年5月縣政府進行機構改革,將礦管、測繪、土地管理職能合併,撤銷礦管局、土地管理局,設立國土資源局,2010 年初國土資源局和礦管辦合併,理順了關係,完成了嘉祥縣國土資源局體制改革。現下設辦公室(掛財務股牌子)、監察人事股、行政許可股(掛政策法規股牌子)、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籍管理股、測繪管理股、礦產資源管理股、地質環境與地質勘查股9個職能股室;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土地儲備中心、土地資產管理中心、國土資源監察大隊、規劃站和信息中心6個事業單位;1個園區分局和15個基層國土資源所,共有幹部職工228人。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縣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政策;擬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負責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調整的審核、報批。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負責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級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指南等,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全縣土地市場,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及行為,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的審核報批;負責全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
(十)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負責審查、審核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擬訂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十二)監督管理地熱、礦泉水資源開發。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申報事宜。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四)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鄉鎮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項目登記備案工作。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組織查處全縣重大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承擔地圖市場監管的責任,依法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負責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根據授權發布我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擬訂並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訓規劃,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姜玉彬 局長、黨委書記。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局辦公室、財務股。
張作幸 副局長、黨委委員。主持局日常工作和局黨委黨務工作。負責土地交易市場管理、審批事項監督管理及局機關、園區分局、各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日常管理、督查考核、計畫生育、勞資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局辦公室、財務股。分管工會、監察人事室、行政許可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土地儲備中心。
山君富 副局長、土地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黨委委員。負責土地規劃管理和耕地保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信訪和有關國土案件的行政複議、應訴、聽證,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研究及宣傳工作。分管耕地保護股、政策法規股、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土地勘測規劃站。
張 平 副局長、黨委委員。負責局基建工作和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地質環境保護管理及綜合整治工作。分管礦管股、地環股。
張 玲 紀委書記、黨委委員。負責局紀檢、工作作風建設及黨風廉政建設,地籍管理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及掛鈎項目的監督實施,測繪管理及土地市場監管工作。分管地籍股、測繪管理股、土地資產管理中心、土地開發整理中心、信息中心。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9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掛財務股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擬定全局工作制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各股室和派出機構報送的事項,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組織起草、審核以局名義上報或下發的公文以及來文來電的處理;負責草擬局主要領導的重要講話和有關綜合性文稿;負責信息收集、上報;負責組織、協調局各項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接待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局機關檔案、機要、保密、保衛、車輛的管理工作和後勤服務。
貫徹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匯總編制落實年度國土整治、土地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地質調查與災害防治、土地調查和管理等所需經費計畫;負責財政撥給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經費的財務管理;負責國家和省、市撥給的項目經費的撥付、監督和管理;負責國有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擬定土地、礦產、測繪有關規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監督管理。
(二)監察人事股
負責貫徹落實《行政監察法》和局機關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負責單位廉政勤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作風、遵守工作紀律和履行職責、行業作風建設的監督檢查;負責承辦評議、考核、獎懲和專項督查工作;負責單位的人事、工資、福利申報、勞動保障、黨群等工作;落實國家專業技術職稱改革政策,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報評和聘任;負責離退休和離崗幹部職工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單位的機構、人員編制管理工作;承辦大中專畢業生錄用、轉業幹部、退伍軍人的接收工作。
(三)行政許可股(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負責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的政策、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的行政解釋工作;組織起草或審核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以及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辦法;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發展計畫的調研,擬定綜合性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承辦有關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聽證事宜;農村集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核;農村宅基地審批;變更土地用途、容積率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核和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察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審批;建設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改變土地用途審批;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其地上建築物及其它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審批;國有土地出讓、劃撥、租賃審批;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者作價出資以及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審批;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測量標誌失去效能許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採礦權授予、延續、變更、轉讓、註銷登記許可;採礦範圍劃定、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備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評審結果備案;重大建設項目用地是否壓覆礦產資源初審。
(四)耕地保護股
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監督管理和全縣耕地總量的占補平衡;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制訂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制度和措施;擬定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農地保護、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開發復墾和開發耕地的政策措施;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五)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及其它有償使用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工作;擬訂增量與存量建設用地相協調的供應計畫;組織擬定並實施全縣有關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的辦法、鄉(鎮)村用地管理有關政策;負責全縣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負責全縣農村宅基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審核確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負責土地評估備案。
(六)地籍管理股
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地籍管理辦法,執行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負責全縣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承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地籍信息工作。
(七)測繪管理股
編制全縣測繪工作發展規劃、計畫,擬定測繪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定期進行測繪單位資格認證;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領導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縣測量控制系統和測繪標準化工作;依法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匯交和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全縣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的協調、管理工作;指導保護全縣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八)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研究制定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採礦權出讓;負責採礦權的審核;負責採礦許可證年檢和採礦權轉讓、延續、變更等管理工作;依法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礦山資源儲量登記評審;組織開展礦山年度檢查工作。
(九)地質環境與地質勘查股
貫徹實施國家、省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擬定地質遺蹟、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申報具有重要人文地質遺蹟保護區;參與編制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評價和科研規劃、計畫,組織對礦山地質環境、城市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礦泉水和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協調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協助省、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負責地質環境保證金的收繳。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9名。
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撤銷嘉祥縣礦產資源監察大隊、嘉祥縣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直屬監察管理所、嘉祥縣土地執法監察大隊、嘉祥縣礦產執法監察大隊,組建嘉祥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縣國土資源局管理,核定人員編制60名,配備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3名。主要職責是:對執行和遵守有關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並開展巡迴檢查;依法受理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的查處;協助司法機關辦理有關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依法追繳土地、測繪管理、礦產資源等有關規費;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維護礦業生產經營秩序;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二)撤銷嘉祥縣地租徵收管理辦公室,設立嘉祥縣土地資產管理中心,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縣國土資源局管理,核定人員編制15名,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職責是:研究擬定土地資產管理的辦法、程式、措施等;負責全縣建設用地供后土地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範圍內地租徵收工作;負責國有土地租賃契約的審核和報批;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出資、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審核及管理。
(三)設立嘉祥縣國土資源信息中心,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縣國土資源局管理,核定人員編制15名,配備主任1名。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網路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承擔國土資源辦公自動化網路建設和運行維護;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培訓、網路會議、網路報批的組織工作。
(四)將嘉祥縣地價評估所由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調整為社會中介組織,原在編人員調整到縣國土資源局下屬同類型編制的事業單位中列編。
(五)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縣水務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
(六)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砂金資源合理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內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務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在河道內開採砂石、砂金,先由縣水務局提出審查意見;縣國土資源局根據縣水務局的審查意見,辦理《採礦許可證》。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