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會同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7月8日,現座落在會同縣林城鎮中心街78號。全院下設17個部門: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林業審判庭、執行局、法警大隊、辦公室、政工室、審判監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司法裝備技術室、監察室和三個派出法庭(廣坪人民法庭、團河人民法庭、堡子人民法庭)。現有幹警66人,其中院領導成員8人,法官37人,書記員7人,司法警察8人,本科學歷達80%。主要職責
會同縣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會同縣委的領導和上級法院的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會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職責是:(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上級法院指定受理、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審案件。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四)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疑難問題,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五)對本院的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六)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
(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八)承辦其他應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會同縣人民法院設18個職能庭、局、室、隊。1、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各部門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文秘、新聞宣傳、外網、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外事聯絡、接待等工作;負責院內財務經費、服裝、車輛、武器等專項物資裝備計畫、管理與分配;負責本院辦公自動化、通信和信息網路建設規劃、開發套用等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人民法庭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及兩庭建設等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雙聯雙創、執法監督、執法責任制等工作。
2、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負責信息綜合;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工作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審判委員會紀錄;負責區域網路。
3、政治工作室
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縣委抓好本院黨的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協助縣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法院機構編制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人民法院系統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警銜的呈報、評定、晉升及本院的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的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負責本院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院人事、計畫生育、退休人員的管理等工作;上下班考勤工作和工作人員考評。
4、紀檢監察室
協助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控告、檢舉本院幹警違法違紀問題。
5、司法裝備技術室
負責全院司法技術的諮詢、審核;司法鑑定、評估、拍賣等統一對外委託;組織證據保全、組織協調現場勘驗;審查和確定公布社會鑑定機構。
6、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司法統計;組織案件質量評查,定期進行案件質量評查通報、獎罰並督促整改;建立評查和司法績效檔案,為領導決策提供準確、完整的科學依據;
7、審判監督庭
負責審理刑事和行政再審案件、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而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民事案件、上級法院交辦的各類再審案件。
8、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執行、林業等各類一審、再審案件審查和立案登記;負責預交訴訟費的收取;辦理來信來訪接待工作;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及訴前財產保全工作。
9、刑事審判庭
負責全部刑事案件及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依據生效判決,負責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的收監工作。
10、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理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房地產、農業承包契約、自然人之間的契約、侵權糾紛等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的相關工作。
11、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破產案件;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以及因契約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及交通運輸契約糾紛案件;審理票據、股權糾紛等案件。
12、行政審判庭
審理行政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
13、執行局
執行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外地人民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14、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負責執行死刑;負責本院機關保衛工作,維護機關秩序,負責管理保全人員;配合審判庭和執行局有關事項。
15、林業審判庭
審理林業刑事、民商事案件、山林權屬行政案件。
16、堡子人民法庭
負責審理轄區內(堡子鎮、坪村鎮、馬鞍鎮、朗江鎮、金龍鄉、肖家鄉、青朗鄉、蒲穩鄉、漠濱鄉、寶田鄉)的民商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項;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理本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7、廣坪人民法庭
負責審理轄區內(廣坪鎮、地靈鄉、炮團鄉、連山鄉、岩頭鄉、灑溪鄉)的民商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項;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理本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8、團河人民法庭
負責審理轄區內(團河鎮、若水鎮、高椅鄉、黃茅鄉、王家坪鄉、沙溪鄉、長寨鄉、金子岩鄉)的民商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項;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理本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