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號《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劉坤受單位委派,從單位預支15000元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職務行為,其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劉坤在受託事項完成後,因未及時報銷沖賬與單位發生糾紛,應由單位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在1999.04.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號《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劉坤受單位委派,從單位預支15000元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職務行為,其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劉坤在受託事項完成後,因未及時報銷沖賬與單位發生糾紛,應由單位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