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是為依法懲處強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就審理強姦案件的有關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2月16日發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經《法釋〔2013〕7號》宣布自2013年4月8日起廢止。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4號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處強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強姦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修訂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已於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

法釋〔2013〕7號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8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廢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目錄(第十批)

序號:22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名稱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發文日期、文號:2000年2月16日法釋〔2000〕4號

廢止理由:依據已被修改,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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