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和時間
標 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法[2005]270號
發布日期: 2005年12月30日
施行日期: 2006年1月1日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就地進行案件調解工作,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資源,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依法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認為不宜作為共同訴訟受理的,可分別受理。
在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上述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如情況特殊,確需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民事案件受理的,應當在受理前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司法解釋對智慧財產權,海事、海商,涉外等民事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共同訴訟案件涉及問題的調查研究,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工作。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院。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