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在1997.01.29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法賠字04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包括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的情形,因為此種情形即是錯誤逮捕引起的,經一審法院錯誤裁判確認的。因此,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依法應予以賠償的,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即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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