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規範本院司法救助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和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內容
第一條 本院司法救助委員會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院重大、疑難、複雜的司法救助案件。對於擬救助金額超過原案件管轄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十六倍的案件,重大、疑難、複雜或者合議庭有較大分歧意見的案件,以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提請討論的案件,應當由司法救助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討論、決定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政策性檔案和指導性意見。
(三)總結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向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提交工作報告,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
(四)討論、決定有關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條 司法救助委員會根據工作實際,實行例會制度。必要時,經主任委員提議可臨時召開。
司法救助委員會開會應當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
第三條 司法救助委員會委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及時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四條 司法救助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五條 司法救助委員會討論的議題,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決定。
會議材料至遲於會議召開前一日傳送各位委員。
司法救助案件的承辦人或者其他議題的承辦人列席會議,進行匯報,並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
第六條 司法救助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司法救助委員會的決定,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方能通過。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錄在卷。
司法救助委員會決定事項的相關文書由會議主持人簽署。
第七條 經司法救助委員會討論,意見分歧較大的,主任委員可以依相關程式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司法救助委員會應當執行。
第八條 司法救助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作出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後附卷備查。
第九條 司法救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本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行使其職能,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本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日常事務。
(二)執行司法救助委員會的各項決議。
(三)辦理本院司法救助案件。對於擬救助金額低於原案件管轄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十六倍的司法救助案件,經授權以本院司法救助委員會名義直接作出決定。對於本規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司法救助案件,經合議庭討論後由辦公室提請主任委員提交司法救助委員會討論。
(四)負責司法救助委員會的會務工作,包括會議籌備、會議記錄、會議材料的整理歸檔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十條 司法救助委員會委員以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司法救助委員會討論情況。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