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4(勞動爭議卷)

內容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4(勞動爭議卷)》為了讓廣大法官、律師能夠更方便、快捷地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我們組織審判實務部門從事民商事審判的法官們,將司法政策按照不同的專題進行收集、整理。具體設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政策與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與批覆、個案復函、地方人民法院審判政策與精神等。
除司法政策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4(勞動爭議卷)》的另一大特色是收錄了指導案例,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面的參考。本套叢書中的指導案例匯集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按照專業領域進行有針對性的劃分和收錄。力爭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為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引。在編排上,本套叢書羅列了這些案例的裁判主旨、法律適用要點,並註明了案例出處,方便讀者進一步研究時查找使用。

作品目錄

一、司法政策精神1.勞動契約法實施2.勞動爭議相關二、案件受理問題1.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2.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不受理或不作出受理與否決定、逾期不作出裁決情況下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3.因企業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應否受理?4.退伍兵安置而產生的糾紛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5.解除勞動關係相關糾紛是否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受理6.當事人改變案由直接起訴是否受理7.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的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問題8.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糾紛的受理9.職工退休後與原單位或其他工作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10.人事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11.“欠條”形式工資給付請求的受理12.起訴未辦社保是否受理13.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用人單位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後,勞動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如何處理?14.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有部分當事人經過了勞動仲裁程式,部分當事人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程式,此時應怎樣處理?15.用人單位向員工收取用工保證金、工作服裝押金等,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應否將上述款項退回員工?16.勞動仲裁機構及勞動部門派出機構對勞動爭議作出調解書,當事人事後反悔,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否受理?三、法律適用1.有關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2.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能否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3.有關汶川地震中勞動者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律適用4.新舊工傷保險法規適用問題四、勞動爭議中糾紛責任主體1.派駐或借調用工的責任主體2.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3.勞務派遣糾紛責任主體4.承包關係中工傷責任主體5.個體工商戶主體資格五、涉外勞動關係1.外國人國內就業未履行相關程式的處理2.涉外勞動關係的法律適用3.涉外勞動案件的受理4.外企直接招聘法律關係的確認六、勞動契約相關問題1.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確定2.解除勞動契約中額外經濟補償金適用問題3,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糾紛處理及其賠償責任4.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糾紛處理及其經濟補償與賠償5.勞動者被迫解除契約的救濟6.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迫使勞動者解除契約的補償問題7.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薪酬而迫使勞動者解除契約的補償8.入職保證金條款效力9.勞動契約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拒絕的,如何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10.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11.競業禁止期限的確定12.違反保密協定的責任13.勞動契約條款的效力14.用人單位與即將畢業的應屆畢業生簽訂招工協定,約定該生畢業後到其單位工作,並收取該生一定金額的押金,在協定中約定如不報到則沒收押金該生畢業後沒有到用人單位工作,押金應否退回畢業生?15.勞動者在契約期限內依法辭職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七、勞動薪酬問題1.企業管理層追索勞動報酬是否屬於勞動爭議?2.薪酬不明的舉證責任3.工資低於最低標準是否應賠償?4.調崗、調職、調薪的效力八、工傷問題1.非法用工關係的救濟2.自然災害中履行職務認定工傷的法律要件3.工傷認定標準4.未參保工傷險的救濟5.工傷認定中關於“上下班途中”的合理釋義6.具有潛伏期的事故傷害結果對於工傷認定的影響7.工作中的疏忽過失不影響工傷認定8.職業病救濟9.工傷與侵權競合問題10.工傷賠償和解的效力11.工傷與他人侵權競合12.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13.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14.司機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屬於自殺、酗酒、蓄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應認定為工傷15.勞動行政管理機關不依法受理事業單位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的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16.因工致殘,用人單位安排留用傷殘工人,傷殘工人不願意留用並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傷殘補助金的,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予以支持?17.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包括哪些項目?計算標準和方法如何確定?18.僱主未領取營業執照而雇用工人,發生傷亡事故,是屬於工傷還是屬於一般的人身損害,是適用勞動法、社保條例確定賠償標準還是適用其他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處理?19.工人上班時從事與其本人分工無關的工作而致傷是否以工傷事故論?20.在審理工傷事故賠償糾紛案件時,對勞動部門不作出工傷認定或者認定不是工傷的,人民法院能否根據查明的事實直接作出工傷事故的認定?21.發生工傷事故後,雙方達成賠償協定,當一方不履行協定並以超過了仲裁時效作抗辯時,人民法院是否應支持?22.在工傷賠償案件中,原告把雇用他的工程隊、工程隊所屬的公司、工程發包方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案件應如何處理?23.房屋裝修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後,工程承包方下落不明,受害人起訴承包人和屋主,房主是否應承擔責任?責任份額應如何確定?24.臨時搭建工程,一方提供材料,對方按搭建工程量結算,雙方是形成承攬關係,還是僱傭或勞務關係?如施工中發生傷亡起訴到法院.應如何處理?九、企業破產勞動債權的救濟1.破產勞動債權的主張2.職工安置費與解除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的關係問題3.破產企業勞動者補償金的受償範圍如何界定?十、勞動爭議和解勞動爭議和解的效力十一、時效和期間期日問題1.超過仲裁時效的認定2.仲裁時效的期日計算3.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4.工人發生工傷後留在原單位工作後因工作環境等原因不滿意想離開工作單位並提出給付傷殘補助金,用人單位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拒不支付,這類案件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5.如何理解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與訴訟時效?6.追索勞動報酬(包括加班報酬)的申請仲裁期限與時效十二、訴訟問題1.仲裁後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處理2.勞動爭議仲裁作出後,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仲裁裁決有理.可否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3.一方起訴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另一方要求履行仲裁裁決,是否適用反訴的法律規定?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的勞動仲裁認定的“主體不適格”與法院審查認定的“主體不適格”是否同一概念?5.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財產保全6.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先予執行與先行裁決7.共同訴訟問題8.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確定十三、執行依據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複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的問題2.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書是否屬於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3.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4.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能否適用先予執行?十四、指導性案例1.勞動者單位變化的工齡計算2.因除名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承擔3.醫療期的確定與勞動契約的順延4.部門領導作出的決定可否代表用人單位5.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6.工傷待遇給付後,勞動契約可否解除7.退休返聘契約的法律適用8.僱工受傷的民事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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