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落實中發[2005]9號檔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相關工作檔案的意見的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今年5月,中共中央以中發[2005]9號檔案轉發了《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9號檔案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制定了相關工作檔案。這些工作檔案從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制度建設等方面,對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指導思想、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人民法院進一步做好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有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中發[2005]9號檔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相關工作檔案的意見》,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全面貫徹中央9號檔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檔案的重要精神,進一步增強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認真對照本意見制定和完善有關具體措施,扎紮實實地加強和改進各項工作,努力開創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中發[2005]9號檔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相關工作檔案的意見

今年5月,中共中央以中發[2005]9號檔案轉發了《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

這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個重要舉措,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的指導性檔案。為貫徹落實中央9號檔案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從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支持、規範和保證其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以及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制度建設,促進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規範化等兩個方面入手,制定了10個相關工作檔案。這些工作檔案進一步明確了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指導思想、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是全國人大五十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具有很強的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對於堅持黨的領導、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和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有機統一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全面貫徹中央9號檔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檔案的重要精神,牢固樹立黨的觀念、政治觀念、大局觀念和民眾觀念,切實增強依法履行職權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進一步增強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扎紮實實地加強和改進各項工作,努力開創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現就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9號檔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相關工作檔案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做好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關的各項工作

1.認真完成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起草工作。報告起草部門要以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起草任務。每年2月中旬,要將工作報告稿送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徵求意見,並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三日前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送交大會秘書處印發全國人大代表。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供全國人大代表可能關注熱點問題的有關材料。每年1月中旬,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對全國人大代表可能關注的有關熱點問題進行研究,提前做好有關材料的準備工作,並於 2月中旬將有關材料送交大會秘書處印發各代表團。

3.認真做好聽取大會和各代表團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情況的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要旁聽大會,併到各代表團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情況。同時,要組織非全國人大代表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參加大會旁聽,並安排其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團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領導於每次代表大會召開前要對聽會人員進行動員。聽會人員在聽取各代表團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要認真做好記錄,並於當日送辦公廳匯總。對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過程中提出的問題,聽會人員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將問題帶回,由辦公廳指定有關部門擬定答覆意見後及時答覆代表。

4.按時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修改工作。辦公廳要及時收集、整理全國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並積極配合大會秘書處檔案起草組,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認真進行修改。

報告修改稿和修改說明經院長審定後,要在大會規定的時間內送大會秘書處印發會議。

二、認真做好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有關的各項工作

1.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有關工作計畫規定的時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好有關人民法院工作的專題報告。專題工作報告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做到內容客觀,數據詳細,重點突出,文字簡練。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題工作報告的一個月前,要向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匯報,提前溝通情況,交換意見,並對報告稿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2.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題工作報告,應當提前提交報告文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法律草案,應當提交提請審議的函、法律草案文本和對法律草案的說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提交擬提請任免的函、任免理由、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照片。

3.辦公廳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對參加會議的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和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的情況予以落實,並按照規定時間將名單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4.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工作報告後,應認真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交的《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和有關決議,切實加強和改進有關工作,並在三個月內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整改情況,六個月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委員長會議和常委會會議。

三、加強和改進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結束後,辦公廳應及時匯總歸納全國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及時寫出分析報告連同《全國人大代表對人民法院工作建議、批評和意見彙編》報送院領導。

2.辦公廳應針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不同內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情況,及時提出擬辦意見,並以交辦會的形式交有關部門負責辦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要在交辦會上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提出要求。

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辦理過程中,各承辦部門應當加強與提出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的聯繫、溝通,通過走訪、座談、調研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代表意見。對重點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邀請相關代表共同參與研究,真正發揮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准和意見對促進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重要作用。

4.進一步提高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質量和效率,增強辦理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做到客觀詳實,答覆稿應由各承辦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辦公廳報各主管院領導簽發,並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全國人大代表作出答覆。根據《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承辦部門應當重新辦理並再次答覆代表。

5.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全部辦結後,辦公廳應在一周內將辦理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寫出書面總結報告。

6.辦公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抓緊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具體規則》,力爭明年開始實行。

四、深入開展與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

1.繼續為全國人大代表贈閱《人民法院報》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定期編髮《人民法院工作通報》,為全國人大代表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和各高級人民法院領導要通過適當形式,了解和掌握全國人大代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

人民法院聯絡工作部門應不斷拓寬聯絡渠道,創新聯絡形式,擴展聯絡層面,積極主動地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經常性的聯絡和溝通,直接聽取和了解全國人大代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開展調研工作,及時總結聯絡工作經驗和存在問題,加強對下級法院開展聯絡工作的指導;

要及時編髮《聯絡工作動態》,反映聯絡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聯絡工作的新經驗,為不斷改進人民法院工作提供決策服務。

3.繼續有針對性地開展邀請全國人大代表旁聽和視察人民法院有關專項工作的活動。

4.高度重視全國人大代表來院反映情況的接待工作,切實解決專門的接待場所和接待設施問題。接待部門要做到服務熱情,態度誠懇,耐心聽取和解答代表提出的問題。

5.加強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辦事機構的工作聯繫。要將開展聯絡工作的有關情況定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辦事機構匯報,及時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取得工作上的指導和支持。

五、完善和規範全國人大代表關注案件的辦理工作

1.在原有工作制度的基礎上,根據中央9號檔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規定的精神,及時修改和制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全國人大代表關注案件工作的暫行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

2.對全國人大代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轉交或全國人大代表直接轉來的反映有關案件問題的材料,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落實到具體承辦單位或部門依法進行辦理。辦結後,要將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反饋轉辦單位,並及時答覆全國人大代表本人。

3.對於到期未辦結的案件要加大催辦、督辦力度。要定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報告人民法院辦理全國人大代表關注案件的工作情況。

六、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其他各項工作

1.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分別向在京全國人大代表和港澳團全國人大代表通報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情況,並將有關通報材料印發其他各代表團的全國人大代表。

2.認真落實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積極配合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提出意見。

3.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全國人大代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視察和專題調研活動,並及時督促和協調各地法院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對全國人大代表在視察和專題調研活動中提出的有關問題和建議,要認真進行研究,並將相關改進措施及時向代表進行反饋。

4.積極配合併認真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執法檢查活動,就執法檢查報告中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有關問題,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寫出書面整改情況的報告,並認真加以落實。

5.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就審議辦理的有關代表議案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的,應認真進行研究,及時提出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

6.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就人民法院在執行有關法律法規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及時向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進行匯報,並適時提出開展有關執法檢查的工作建議。

7.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應當及時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備案審查。

要進一步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的規範化建設,嚴格制定司法解釋工作的程式,切實提高司法解釋工作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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