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內務部
1951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法務部、內務部
自婚姻法施行以來,各地婦女對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已經展開了堅決的鬥爭,這是一個好的現象。但有些縣、區、鄉、村幹部不但未予婦女的合法鬥爭以積極支持,反而以官僚主義的態度,不關心婦女的利益,甚至藉口“手續”橫加阻撓,或壓制婦女的鬥爭。茲為糾正法院、區、鄉、村幹部及婚姻登記機關,在處理婚姻問題中所發生的幾種錯誤,特聯合發布本指示。
一、有些法院在收到離婚案件時,往往以沒有區、村幹部的介紹信而不予受理。而有些區村幹部還存在著封建思想殘餘,認為要求離婚的婦女不正派,不給介紹信,這樣就憑空地限制了婦女的訴訟權利。這種毫無法令依據而限制婦女離婚訴訟的行為,必須徹底加以糾正。其他一切訴訟,當然也同樣要取消介紹信的制度。
二、有些法院對於婦女提出離婚,以起訴書的格式(有的限用十行紙)作為受理與否的條件。在目前一般婦女文化程式尚未普遍提高的情況下,托人代寫訴狀就已感到困難,甚至花了很多錢,才托人寫到一件訴狀。法院以訴狀不合規定,不予受理,這不僅與一般訴訟程式的原則不合,而且嚴重地限制了婦女對於婚姻問題的合法要求。這種不必要的限制,應該立即取消,並儘可能地受理口頭起訴或設立代書處,解決不識字婦女關於婚姻問題訴訟的困難。
三、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以未經過區村調解,就推到區里,區又推到村里,有時村又推回區里,區又推到法院,上下推諉,很久不能解決。有些區村幹部還有濃厚的封建思想殘餘,濫用職權,限制婦女離婚要求。這樣把區村調解看做判決離婚的必經程式,是不對的,必須加以糾正和防止。
四、有些法院在處理婦女的離婚案件時,對區村幹部的反映,不經調查研究,就信以為真,把婦女正當的離婚要求,無故予以駁回,法院這種官僚主義的作風和區村幹部不重視婦女利益的表現,必須徹底加以糾正。
五、有些區村幹部對虐殺婦女的事件抱著熟視無睹的態度,有的不報,有的虛報。而有些法院對虐殺婦女的事件,也同樣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這都是不能容忍的嚴重錯誤。各級人民法院工作幹部必須明確認識保衛人民的一切合法權益是法院的重要任務,對於侵害個人合法權益的事件,應予重視。區村幹部對虐殺婦女事件,亦必須及時呈報,不得忽視。
六、有些結婚登記機關對結婚證收費過高,致使很多結婚男女索性就不登記而結婚,這對貫徹執行婚姻法是非常有害的。今後必須根據工本費酌量收費(離婚證不得收費),以利婚姻登記的執行。還有某些登記機關的結婚證上載有主婚人、介紹人,並把它看作結婚的條件,如無主婚人、介紹人,即不準登記,這與婚姻法自主自願的原則不合。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只須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婚姻法的規定者,即應發給結婚證。至於婚姻有無主婚人、介紹人,則完全由結婚人自行決定,登記機關不得以此限制結婚人的婚姻登記。
以上6點,希各級人民政府、司法、民政機關均予嚴格檢查,認真執行;並由各市及縣人民政府轉知區、鄉、村級單位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