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在1983.07.2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公安局:

關於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曾將重婚案件列為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幾年來,各地不斷發現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於各種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對於這種沒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無法受理,也無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和制度進行審判,致使這些犯重婚罪者逍遙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這不僅有損法制的威嚴,影響新婚姻法的貫徹實施;而且敗壞社會的道德風尚,不利於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現為了及時依法處理這類重婚案件,特對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於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告》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對於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民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並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係。

(三)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並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四)對於被害人或者人民民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特此通知,希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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