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維護正常的證券交易結算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按照法定許可權需要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二、人民法院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協助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協助查詢、凍結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時,有關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出具相關證件和有效法律文書。
執法人員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簽收有關法律文書並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拒絕簽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客戶和證券公司的證券賬戶、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內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式的餘額、餘額變動、開戶資料等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依法向證券公司查詢客戶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內的餘額、餘額變動、證券及資金流向、開戶資料等內容。
查詢自然人賬戶的,應當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查詢法人賬戶的,應當提供法人名稱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註冊登記證書號碼。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並加蓋業務專用章。查詢機關對查詢結果有疑問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在必要時應當進行書面解釋並加蓋業務專用章。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凍結、扣劃相關證券、資金時,應當明確凍結、扣劃證券、資金所在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期限,所凍結、扣劃證券的名稱、數量或者資金的數額。扣劃時,還應當明確擬劃入的賬戶名稱、賬號。
凍結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時,應當明確凍結的範圍是否及於孳息。
本通知規定的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名義建立的各類專門清算交收賬戶不得整體凍結。
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並存放於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下列證券,不得凍結、扣劃:
(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的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專用清償賬戶、專用處置帳戶內的證券。
(二)證券公司按照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客戶證券交收賬戶、自營證券交收賬戶和證券處置賬戶內的證券。
六、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並存放於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下列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的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專用清償賬戶內的資金。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收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內的資金,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新股發行網下申購配售對象開立的網下申購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四)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客戶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
(五)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及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
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等結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行權擔保物、履約擔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凍結、扣劃。
八、證券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自營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可以凍結、扣劃。
九、在證券公司託管的證券的凍結、扣劃,既可以在託管的證券公司辦理,也可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不同的執法機關同一交易日分別在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同一筆證券辦理凍結扣劃手續的,證券公司協助辦理的為在先凍結、扣劃。
凍結、扣劃未在證券公司或者其他託管機構託管的證券或者證券公司自營證券的,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協助辦理。
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理凍結、扣劃要求後,應當在受理日對應的交收日交收程式完成後根據交收結果協助凍結、扣劃。
證券公司受理凍結、扣劃要求後,應當立即停止證券交易,凍結時已經下單但尚未搓合成功的應當採取撤單措施。凍結後,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用於交收的應付證券和應付資金可以進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式完成後,對於剩餘部分可以扣劃。同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成交結果計算出等額的應收資金或者應收證券交由執法機關凍結或者扣劃。
十一、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的證券或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同一機關因不同案件可以進行輪候凍結。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凍結自動生效。
輪候凍結生效後,協助凍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做出該輪候凍結的機關。
十二、凍結證券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凍結交易結算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凍結手續,每次續行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十三、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同一筆證券或者交易結算資金要求凍結、扣劃或者輪候凍結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送達協助凍結、扣劃通知書的先後順序辦理協助事項。
十四、要求凍結、扣劃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因凍結、扣劃事項發生爭議的,要求凍結、扣劃的機關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的,由其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在爭議解決之前,協助凍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爭議機關所送達法律文書載明的最大標的範圍對爭議標的進行控制。
十五、依法應當予以協助而拒絕協助,或者向當事人通風報信,或者與當事人通謀轉移、隱匿財產的,對有關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和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進行制裁。
十六、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七、本通知中所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十八、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