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被風險處置證券公司相關案件的通知

鑒此,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證券公司的破產申請後,有關證券公司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具體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對證券公司有關財產採取了保全措施,包括執行程式中的查封、凍結、扣押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相應措施。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受理有關證券公司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證券公司財產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程式應當中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被風險處置證券公司相關案件的通知
法發[2009]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維護證券市場和社會的穩定,依法審理和執行被風險處置證券公司的相關案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統一、規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中個人債權的處理,保持證券市場運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發布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國家對個人債權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收購,是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特殊行政手段。相關債權是否屬於應當收購的個人債權或者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範疇,系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以及依據《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成立的甄別確認小組予以確認的,不屬人民法院審理的範疇。因此,有關當事人因上述執行機關在風險處置過程中甄別確認其債權不屬於國家收購範圍的個人債權或者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債權應納入國家收購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國家收購範圍之外的債權,有關權利人可以在相關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向人民法院申報。
二、託管是相關監管部門對高風險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等涉及公眾客戶的業務採取的行政措施,託管機構僅對被託管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因託管而承繼被託管證券公司的債務。因此,有關權利人僅以託管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託管機構承擔被託管證券公司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處置證券類資產是行政處置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行政清算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相關政策,對證券類資產採取市場交易方式予以處置,在合理估價的基礎上轉讓證券類資產,受讓人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買受人承擔證券公司債務償還責任的,人民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四、破產程式作為司法權介入的特殊償債程式,是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以法定的程式和方法,為所有債權人創造獲得公平受償的條件和機會,以使所有債權人共同享有利益、共同分擔損失。鑒此,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證券公司的破產申請後,有關證券公司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具體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對證券公司有關財產採取了保全措施,包括執行程式中的查封、凍結、扣押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相應措施。人民法院解除有關證券公司財產的保全措施時,應當及時通知破產案件管理人並將有關財產移交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受理有關證券公司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證券公司財產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程式應當中止執行。當事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向有關法院申請對證券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的,有關法院對其申請不予受理,並告知其依法向破產案件管理人申報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後人民法院未中止執行的,對於已經執行了的證券公司財產,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執行迴轉,並交由管理人作為破產財產統一分配。
3、管理人接管證券公司財產、調查證券公司財產狀況後,發現有關法院仍然對證券公司財產進行保全或者繼續執行,向採取保全措施或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解除保全或中止執行。
4、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在破產宣告前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破產申請,並終結證券公司破產程式的,應當在作出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對證券公司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恢復原有的保全措施,有輪候保全的,以原採取保全措施的時間確定輪候順位。對恢復受理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適用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規定。
五、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或者涉及追繳贓款贓物的判決應當中止執行,由相關權利人在破產程式中以申報債權等方式行使權利;刑事判決中罰金、沒收財產等處罰,應當在破產程式債權人獲得全額清償後的剩餘財產中執行。
六、要進一步嚴格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8]4號),依法執行有關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組織轄區內法院有關部門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並依法監督下級法院嚴格執行,對未按照上述規定審理和執行有關案件的,上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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