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是根據專業學術水平而授予的稱號。我國最早的學位制是清朝末年的“附生、貢生、舉人、進士”四級學位制。
我國古代歷史上曾有學士、碩士、博士的稱呼,但不是學位,博士也只是官名。唐以後的科舉制度,已有學位制的內涵,如明代科舉制度中,省試取中者稱“舉人”;殿試取中者稱“進士”,前三名稱“狀元”、“榜眼”、“探花”,等,但這些等級只是充作當官任職的階梯。直到清末才建立了正式的學位制。一九O二年(光緒二十八年),清政府頒布了《欽定學堂章程》,規定:“國小卒業(畢業),獎給附生;中學卒業,獎給貢生;高等學卒業,獎給舉人;大學分科卒業,獎給進士。”這樣,以獎勵的形式,對不同程度、水平的知識分子授予相應稱號,嚴格地說,這才是我國最早的學位制。
我國於一九三五年四月曾公布《學位授予法》,但未能全部實施。直到新中國成立前只授過學士和二百多個碩士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一九五四至一九五七年、一九六一至一九六五年曾三次施行學位制度,但沒有堅持下來。一九八O年二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我國學位的分級採用多數國家比較通行的做法,即與高等教育的不同階段相聯繫,設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