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幸福
作為行為是非標準的“幸福”這一概念,並非行為者自身的幸福,而是與行為有關的所有人的幸福。行為的對錯應根據其結果來判斷,主要看該行為是增多還是減少了的幸福”。若能夠減輕痛苦增加快樂幸福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優越,在法律上就是權利。
局限性
(一)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衝突
儘管功利主義遵循的是個體本位,是從個體的欲望和人性出發建構整個體系,但它的最終道德目的卻是指向整體的幸福,個體的幸福只是在計算幸福總量時被平等對待,個體也總是被淹沒在整體中,當面臨道德實踐中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主張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來成全社會利益,這是剝奪少數人的自由權利和利益。
(二)只代表資產階級利益
他堅守的標準是“趨樂避苦”的本性,雖尊重了人的尊嚴、價值,但這一觀念在邊沁的政治思想中又演化為“利益”,追逐利益恰恰表現出更多的是“利己主義”,由於他所處的環境,他的理論的提出正是適應了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要求,他所說的“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代表又是資產階級的利益,這成為邊沁衡量社會政治、評判政府作用的標準,無疑會沒有真正落實到超出資產階級範圍的人民的利益。
(三)公正有待商榷
我們不能得知別人的快樂是什麼,最大多數人的幸福究竟包括什麼,所以所做出的功利計算的結果值得商榷,而且這些“最大幸福”怎樣在個人之間進行分配,誰得到的多,誰得到的少,分配得是否公正,功利主義則不太關心。
合理之處
雖然面臨著種種批評,但從特定的歷史角度來看,以“最大幸福原則”作為標準有其進步作用,它的合理之處表現在:
(一)尊重個人的權益
在立法的時候,在確定權利義務分配的時候,立法者必須保證無數個個體的利益,關注個體,從而增進社會幸福,因此,在功利主義看來,應從個人入手,個人利益是社會利益的基礎和前提。這表現出對個體利益的尊重,確認個人的合理利益,把由所有個人福利組成的公共福利看做是衡量個人和政府活動是否合理的最高法則,有其進步意義,與當今我們提倡的“以人為本”,關注每個人,關懷每一個個體,有異曲同工之妙。並且對於現代社會公民權利理論研究很有啟發意義。
(二)提倡個人的平等
最大幸福考量的唯一標準在於當事人是否擁有利益需求。這意味著,我們對利益單純作為利益來權衡,而不是作為我們的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這給我們造就了一種平等的基本原則:對利益的平等權衡的原則,利益就是利益,無論是誰的利益。這就體現了功利主義道德觀點的平等性、普遍性特徵。對我們當今社會提倡人人平等具有借鑑意義。
(三)傾向主權意識
功利主義的提出是從布萊克斯通的基礎理論出發的,邊沁批判了布萊克斯通將主權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上的觀點,認為主權的基礎在於人們基於功利考量的的服從習慣,即政治社會的狀態始於一群人具有的對某些人服從的習慣,,即服從可能造成的損害小於反抗可能造成的損害。所以隨著社會服從習慣的增加,越來越多人致力於服從行為,該社會離開了自然狀態,並且越來越成為成熟的政治社會,對於政府權威的建設也是具有理論作用,他提出的主權論成了英國政治發展鏈條上的關鍵一環。
(四)發揚小政府精神
個人有自由追求利益的權利,主張政府不應當約束公民的自由,除非是在必要情況下。並且想讓功利原則既成為立法者的原則也成為普通民眾進行個人選擇的原則,個人可以通過權利抵制政府權威的濫用,並否認絕對的權威和統治。任何政府只要不能使大多數人獲得利益,那么這個政府有被推翻的必要,並意味著政府處在人民的監督下,受人民的制約。這種管得越少越好的小政府理論有自己的新意,但管的少決不意味著政府沒有權威,相反,通過政府來保障社會秩序,對我們構建服務型政府有相當的啟發意義。
(五)促進集體利益
“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幫助人們以有利於廣大人民民眾的方式實現自己的理想,選擇給每個相關的人帶來最好的結果行為或社會政策,強調了大同主義,因為功利主義所趨向的目標畢竟是要實現比較好的社會生活,人人平等的和諧社會。
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衝突時,這是個兩難的抉擇,以電影《十月圍城》為例:車夫,乞丐等很多人為了救孫中山一人,結果全部犧牲生命,這引起了爭議:這么多人救一個人,是犧牲一個人的最大幸福,還是犧牲多數人的幸福,而後來我們也知道正是孫中山先生帶領人們走向革命的成功,帶領人們走向幸福,給更多人帶來利益。這正是後來密爾修正最大幸福原則要求從質上面去考慮,這也促使要求政府必須通過社會的合理決策程式,通過“個人間的比較”來求得公正的分配。為了保證增進社會的整體幸福和利益,努力去保證集體利益,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啟發意義,因此,它未隨著時代的發展而失去其理論和現實意義,這一原則仍然為我們社會主義社會所借鑑。
總之,邊沁主義的最大幸福原則還是比較深刻的。如今,“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不僅是被政治家掛在嘴邊的口號,而且也成為老百姓默認的道德標準。無論什麼領域都不容易防禦邊沁主義的滲透,因為邊沁主義是一把雙刃刀,是社會生活的基礎、道德的最高原則、規範,其目的都是在增加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對“最大幸福原則”要以辯證、公正的觀點去看待,批判地吸收,做到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