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如果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的,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
最低租賃付款額中的“最低”是指在整個租賃期內,可確定的、基本的付款額,在做賬時應計入“長期應付款”中。
構成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構成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租賃契約沒有規定優惠購買選擇權,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包括:
①租賃期內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
②租賃期屆滿時,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③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未能續租或展期而造成的應由承租人支付的任何款項。
2.如果租賃契約規定了優惠購買選擇權,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包括:①自租賃開始日起至優惠購買選擇權行使之日止,即整個租賃期內每期的租金;②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任何款項。
最低租賃付款額在應付融資租賃款中的會計分錄處理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較低者+初始直接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最低租賃付款額)
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