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漢林

曾漢林

曾漢林,廣東人,90年代愛國民營企業家,熱心家鄉建設,對國家充滿熱誠的愛國企業家。

基本信息

個人經歷

原廣東飛龍集團董事長,其下擁有成都聯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 001696)、廣東亞洲日用化工廠、廣東寶力機械修造有限公司、廣東飛龍海運船務有限公司等數家成員公司,屬於90年代國內最大優質民營企業之一,集團市值當時高達10億。

20世紀90年代,受益於中國的國企私營化政策, 曾漢林白手起家成百萬富翁,擔任了廣東飛龍集團公司法人代表。該公司專營付運、運輸服務與機械製造,總價值一度上升至1500萬加元。 1997年, 曾漢林的公司與四川省一家上市鋼鐵公司合併。

20世紀90年代,受益於中國的國企私營化政策,曾漢林白手起家成為企業家,號稱西江四小龍之首。廣東飛龍集團公司主要經營電器製造、化工產品、羽絨服製造、食品生產廠、餐飲、以及地產、93年在珠江增設經營高速客輪,在航運界,具有領導地位,是當時全國最大私營高速客輪公司。

指控飛龍集團詐欺的過程

曾漢林,原廣東飛龍集團董事長。1997年10月,飛龍集團收購成都聯益集團持有的成都聯益實業股份公司(上市公司)40%價值人民幣6800萬元的股權,同時將旗下飛龍高速客輪公司置入該上市公司。1999年底,因欠下成都聯益集團6000萬股權收購款,被成都警方以契約詐欺罪立案偵查之後,曾漢林攜帶從香港朋友處借得的8萬港幣逃亡加拿大。從此他成為了中國大陸“重大經濟犯罪通緝犯”之一,中國警方“10大詐欺通緝嫌犯”之一。2011年11月17日,在社會各界及外事部門的矚目下,成都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事實的認定及罪與非罪上發表了完全相反的意見。此案究竟如何?是債務糾紛還是詐欺犯罪?值得一探。  曾漢林的代理律師團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照東,此前曾為浙江“本色集團”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欺案、大陸首富“國美電器”黃光裕內幕交易案等做過辯護。他認為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商業糾紛案件,法庭上為曾漢林作“無罪辯護”。這與曾漢林“中國海外十大通緝犯”身份似乎頗不相稱。

牽涉案件

1997年,廣東飛龍集團與四川省成都聯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編號:001696)進行“資產從組,借殼上市”合併。當飛龍集團入主成都聯益兩年半後,在1999年底,四川省成都市聯益集團有限公司(即成都聯益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東)指控飛龍集團股權詐欺。其後, 曾漢林的新生意夥伴指控他股權詐欺案,在合併前隱瞞兩筆相當於850萬加元與430萬加元的按揭債務。在警方展開調查時,卻發現 曾漢林早已失蹤。 曾漢林於1999年底與家屬經多米尼加來到加拿大,非法居留4年後,於2004年開始多次申請難民身分,但遭拒絕。 四川曾於2001年公布懸賞5000元人民幣的通緝令,名單上“7名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中, 曾漢林排名第7位。同時,中國警方還把他的相片發給了國際刑警組織。

直到2011年,成為被加拿大政府強制遣返回國的第一人。2011年11月17日,飛龍集團詐欺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啟審訊。

遣返回國

當地時間2011年2月16日,被列入中國警方“10大詐欺通緝犯”之一的 曾漢林被加拿大政府遣返回中國,2月17日抵京。2月16日早晨,加拿大聯邦法院法官博伊文裁定,法院不會延緩對 曾漢林的遣返令,他將於當日下午由加拿大邊境部門官員押送登機,17日下午抵達北京,交由中國公安機關接管。

一審宣判

2012年1月20日10時,號稱“中國最大股權詐欺案”一審在成都市中院落槌,被告人曾漢林犯契約詐欺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作為首個被加拿大政府強制遣返的著名案例,曾漢林案一直備受關注。

一審判決書顯示,飛龍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契約過程中,隱瞞其負有高額債務,無力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事實真相,誘騙成都聯益(集團)與其簽訂股權轉讓協定。之後,又採取先履行小部分契約,出示虛假的存款證明和匯款憑證的手段,誘騙成都聯益(集團)繼續履行契約,騙取其價值6800萬元的法人股權後質押貸款並占有使用。該行為已經構成契約詐欺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曾漢林作為飛龍集團的董事長、總經理,是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其行為亦構成契約詐欺罪。

成都中院一審認定,根據曾漢林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根據《刑法》相關條款,判定曾漢林犯契約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外界普遍認為,曾漢林能否獲得公平的判決,將對加拿大是否繼續遣返中國疑犯有指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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