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曹燕,教授,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陝西省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兼職律師。
人物簡歷
1994年9月,西北政法學院經濟法系學習,1998年7月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8年9月,西北政法學院研究生院經濟法專業學習,2001年7月,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
2001年7月,在西北政法學院經濟法系勞動與社會保障教研室參加工作,任職助教。9月,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進修半年。
2003年9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帶薪攻讀博士學位。2003年11月獲聘西北政法學院講師職稱;
2006年7月博士研究生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並返校工作。2006年8月,經學校批准,赴韓國外國語大學校講學一年,
2007年7月返校工作至今,2008年10月晉升法學專業副教授,同年12月取得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
2013年10月法學專業教授。
研究方向
長期從事勞動法學研究,在勞動法基礎理論、勞動保護法和勞動契約法等領域公開出版《和諧勞動關係法律保障機制研究》和《勞動法基本概念的法哲學研究》等兩部學術專著,總計30餘萬字。在《法學家》、《法學評論》和《法學論壇》等核心期刊公開發表專業論文10餘篇,其中在《法學家》2011年第4期發表的《勞動法中工資概念的反思與重構》一文被人大複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12年第1期全文轉載,並被《新華文摘》2011年第23期論點摘編。在《法學論壇》2012年第2期發表的《我國集體協商制度實證主義建構的法哲學反思》被人大複印資料《勞動經濟勞動關係》全文轉載。主持完成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西安市法學會專項研究項目以及國務院法制辦委託研究項目子課題等各級各類科研項目若干項。相關科研產出獲得陝西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和陝西省政府法制優秀論文獎等各級各類科研獎勵若干項。
學術觀點
1、對價理論意圖通過形式邏輯的規則構建抽象的工資概念,但由於對工資本質的認識缺陷和涵攝技術的不足而喪失其體系化功能。在馬克思主義立場上反思,工資的核心問題不是勞動價值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財富分配如何正義的問題。工資的法律概念可以被解釋為能夠被勞動法正當化的、社會主體“同意”的、可由勞動者支配的、勞動所創造的價值。面對勞動關係從屬性所引發的自然的不正義,作為功能性概念的工資建構應遵循關係正義理論發展出的對等決定勞動條件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重新構想其在勞動法體系中的定位:工資法律制度是通過正義原則來引導形成秩序的三種力量——強制、互惠與習俗使勞動關係趨向合作秩序的制度構建,如此在正義原則之下勾勒出工資法原則與其下位概念的工資制度之間的關聯方式,呈現出工資與勞動者權利體系之間錯落有致的搭配,實現其對外部法律體系的建構功能。這將開啟對勞動法中工資概念的新理解,卻又不破壞原有的確斷並為其提供一種轉向的可能。(《勞動法中工資概念的反思與重構》,載《法學家》 2011年第4期。)
2、 我國集體協商制度之所以未能實現和諧勞動關係的規制功能,主要原因之一,在於其制度建構的實證主義哲學觀使實現集體行動合法化、體現勞資自治的“爭議權”在制度構造上缺乏合法地位。雖然“爭議權”的行使可能引發法的正當性與安定性之間的衝突,但是,基於自然法的理論分析,“爭議權”的行使與維持勞動關係穩定的目標並不衝突。在追求勞動關係正義的基本宗旨下,通過拓寬集體交涉的法律途徑可實現爭議權在實證法上的合法地位。(《我國集體協商制度實證主義建構的法哲學反思》,載《法學論壇》2012年第2期。)
3、勞動者在漫長的歷史中經歷了從“勞動動物”到具有獨立人格的“自然人”再到平等公民的身份嬗變:在古代甚至近古的制度史上,勞動者被當作“勞動動物”,沒有“人”的法律資格。資本主義僱傭勞動時代來臨時,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並沒有真正改變勞動者倍受奴役的境況,僱傭勞動中勞動者事實上的從屬身份與所謂的“法律主體”地位之間長期對立。重釋勞動者概念的核心問題是對勞動者公民身份的法律再造,作為類型化的法律概念,它將勞動者的公民身份看作是自由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的複合範疇並得到勞動權制度體系發展的支持。它堅持以事實優先原則作為認定勞動者身份的法律準則,發展出獨具特色的概念界定規則,實現了“勞動者”法律概念與制度之間的和諧與穩定。(《“勞動者”的法律重釋:境況、身份與權利》,載《法學家》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