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解決退休人員中年老多病、養老金較低的群體的醫療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雲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退休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退休人員醫療困難救助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屬地管理辦法。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具體業務由各級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
第四條 醫療困難救助的原則。救助水平與全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級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確保退休人員最基本的醫療待遇。
第五條 醫療困難救助資金的籌集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解決,醫療救助資金專款專用,單獨列帳管理。
第六條 退休人員醫療困難救助由門診醫療費救助和住院醫療費救助兩部分組成,救助條件和標準是:
(一)門診醫療費救助
維持市政發[1999]84號文規定的劃入比例,提高劃入基數,差額從救助基金中列支。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養老金低於上年社平工資2倍的,以上年社平工資的2倍為基數劃入個人帳戶。
(2)70歲(含70歲)以上,且養老金收入低於上年社平工資的,以上年社平工資為基數劃入個人帳戶。
(二)住院醫療費救助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發生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實際發生額的10%救助。
(2)70歲(含7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患重大疾病,年度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實際發生額的10%給予救助。
第七條 凡未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退休人員,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救助,醫療救助費用由單位自行解決。
第八條 退休人員醫療困難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各級醫保中心要加強財務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