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

暴力抗法

暴力抗法就是一些民眾或犯罪份子面對城管和警察的執法行動而採取的對抗措施。但有人認為暴力抗法是對“法”的濫用。

基本信息

危害

暴力抗法暴力抗法

暴力抗法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挑釁,具有較大的社會負面效應,既會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人民民眾失去安全感,又會在一定程度上挫傷執法人員的士氣,減損執法的效果並進而影響社會穩定。

原因所在

首先,隨著執法機關倡導以人為本,文明辦案,執法隊伍的確在執法理念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正當權益的維護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強化,所謂在“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之下任由違法犯罪之人肆無忌憚,只能助長他們犯罪的囂張氣焰,還會讓民眾質疑執法機關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由於一些人法制意識淡薄所致。隨著國家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意識大大增強,但義務觀念卻相對滯後,導致了一些人走入誤區,一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於不顧,不惜採取暴力手段去“維護”。

最後,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線,一旦執法行為影響到其經濟利益,就誤以為自身的權益收到侵害,不惜採用暴力手段阻撓執法,直至觸犯刑律。

相關法規

針對暴力抗法,《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於暴力襲警、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經警告無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將其擊斃。

《刑法》關於妨害公務罪的定義: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只要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國現狀

警察行業

與國際上通行的對警察執法遇到威脅時賦予警察強力自衛權的做法不同,在已開發國家,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只要告知對方警察身份,正告其不許動,如果對方不聽從指令,警察就可以採取非常手段,包括將其擊斃。而中國著重於強調文明執法、規範執法,對現場處警中遇到的妨害公務的行為,未授予警察等強力處置的權力。以致在認定或查處暴力抗法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時,在相當程度上會首先考慮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是否規範,首先注意的是被侵犯的警察在執法方式上是否有過錯,而不是看行為人是否對抗了國家的執法管理活動,把執法與抗法行為混淆在一起。所以在執法過程中,如果一警員面對襲擊而行使防衛導致對方受傷,或者更嚴重的後果,那么他可能面臨著停職檢查、接受調查、自寫報告等一系列令人心寒的過程。

改進措施

在中國法律對警察防衛行為規定不很明確的情況下,一旦發生防衛後果,各級領導、上級機關應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和維護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對暴力襲警、暴力抗法案件,要迅速做出反應,依法嚴厲打擊,切實維護法制的尊嚴。

城管行業

在各地屢屢發生城管部門遭遇暴力抗法事件,這其中,城管部門粗暴執法也是一個重要原因。提起城管部門粗暴執法,媒體常有報導,2007年4月25日下午,在北京首都圖書館附近,因為小商販在便道擺攤引發了一起城管野蠻執法事件。過路的一位老教授說了幾句公道話,竟被城管隊員暴打和圍攻。

改進措施

為處治拆違中的暴力抗法事件,武漢市2007年計畫在市、區公安部門內部單列執法編制,抽調公安成立專職的城管保障隊伍。

但是有評論認為,避免暴力抗法的當務之急,是規範城管執法權,使其走上法治化軌道,而絕不是派警察為其保駕護航。如果城管部門能摒棄單向的權力控制思維,積極改善工作方式和方法,相信一定可以大大減少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並且,從一些已開發國家以及國內部分城市的經驗看,城管與小攤販和平共處、共同成為城市秩序的營造者和維護者,完全有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可能性。以暴治暴只能是無奈的暫時之舉,也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精神不相符。

對於城市管理者而言,“城市形象高於一切”的觀念應該加以改變,這也是減少暴力抗法的關鍵之一。以往的城市管理中,如何解決攤販占道一直為城市政府官員所頭痛。一邊是要生存,一邊是要“依法管理”,城管人員單向的執法思維與攤販的生存需求形成了衝突。其實設身處地想想,小攤販們真地無非就是想謀個生計,執法部門也無非就是想讓城市面貌不受到損害,這兩者其實並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更不是不能兩全的南轅北轍。

關於城管的執法權,並不體現於對攤販的一味取消,而在於它如何基於公共利益的坐標去行使權力。只要制度設計得當,城管與攤販完全可以合法、和諧地共存。

質疑措辭

執法者並不是法的化身。“暴力抗法”的措辭,雖“強化”了執法者的威嚴,卻“矮化”了法律的莊重。“暴力抗法”中的那個“法”字,混淆了“法”的概念、模糊了“法”的形象。不管什麼執法領域,動不動使用“抗法”來表述,正是“法”概念的濫用。

“法”是什麼?什麼是“法”?查閱《牛津法律大辭典》(法律出版社翻譯出版),它是用了很長的篇幅來闡述“法,法律”的(見該辭典第654至657頁),一開始就說到“無數人曾試圖從字面上給法一詞下定義,但大概沒有任何一種定義能讓人滿意”,可見“說‘法’”是一個難題。然而,“法”畢竟是屬於“形而上”的,並非運管城管公安工商的具體執法行為都是“法”。“古希臘思想家普遍地將法視為一種行為準則,而羅馬法學家則認為法是關於權利和公平的藝術”,“準則”也好,“藝術”也罷,皆非簡單的“形而下”。

在漢語裡,這個“法”字無論是原來的繁體字還是簡化字,都從“水”旁,為什麼?因為“平之如水”(語出《說文》)也,意含“公平公正”。用“暴力抗法”這種簡單化的措辭來描述被執法者對抗執法的行為,這顯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抗法”之說,不是“無限上綱”,也是“無限上法”。一個走向法治文明的社會,是不宜再用“暴力抗法”之說了。而應該用具體的“對抗”一詞取代“抗法”,比如用“暴力對抗”取代“暴力抗法”,或者具體化地說成“暴力抗警”、“集體抗警”之類。

相關事件

1、2005年以來,武漢市城管執法隊伍遭遇暴力抗法400多起,460名隊員受到人身傷害,有21人因遭遇暴力抗法重傷,1名協管員身亡。

2、2006年初至9月,北京市城管隊員與商販發生衝突,城管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起,共89人受傷,1人死亡。

3、2006年6月1日,廣州。據《新快報》報導,廣州市城管執法隊在清理某路段的燒烤檔時,與十幾名男子一度發生激烈衝突。十幾名大漢有的手拿斧頭,有的持木棍站在路中,還有人準備引燃煤氣瓶。警方緊急出動防暴警察趕來處理才將事件解決,此時道路封鎖已達3個小時。

4、2006年6月18日,石家莊。據《燕趙都市報》報導,石家莊市橋西城管大隊4中隊的執法人員清理占道早點攤位時,與攤主沈某發生爭執。沈某用水瓢從滾燙的油鍋中舀起一瓢熱油潑到城管隊員馮瑞亮臉上。造成馮瑞亮2度燒傷。

5、2006年7月1日,福州市。據《東南快報》報導,該市鼓樓區城管執法局某中隊6名隊員遭遇不法攤販暴力抗法,包括中隊長在內的兩名執法人員被捅傷,其中一人傷勢較重,昏迷4小時。

6、2006年7月7日,據《安徽市場報》報導,當日上午,安徽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該市某處實施勸導拆遷時,有人向執法人員潑灑汽油,其中一人手持利刃追砍城管人員。綜合支隊法制室主任高建國被連刺數刀,經搶救無效因公犧牲,三大隊另外兩名隊員因公負傷,一人重傷,一人輕傷。

7、2009年12月3日《武漢晚報》報導,11月13日清晨,成都金華村發生惡性拆遷事件,女主人唐福珍“自焚”以死相爭,卻未能阻止強拆隊伍,11月29日,唐福珍因傷勢過重身亡,其數名親人或受傷入院,或被刑拘。對事件過程,雙方各執一詞,地方政府將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

2014年-2015年相關案例

案例1

深夜醉酒後到女友家鬧事

被警方帶走砸派出所咬民警

2015年4月23日晚,6瓶啤酒下肚後,心情不好的麥海陸(男,現年35歲,中專文化,海口人)到海口一民宅找女友阿蓉。當時已是晚上10點40分左右,阿蓉的家人不敢開門,撥打110報警稱有人醉酒鬧事。

海口公安局瓊山分局雲露派出所民警匡警官帶著一名協警及巡控大隊警員趕到現場,向麥海陸表明警察身份,並詢問相關情況。麥海陸拒不配合,拉扯協警衣服,咬民警小腿、右手,暴力抗拒阻礙民警執行公務。民警將麥海陸制服並將其帶上車。在車上的時候,麥海陸仍不安分,甚至踢壞了巡控車的隔離玻璃。

麥海陸被帶回雲露派出所。在派出所里,麥海陸先後打壞派出所里的椅子、辦公桌等辦公設施。經司法鑑定,匡警官右小腿的損傷屬輕傷二級,巡控大隊警員被咬傷的右手屬輕微傷。經海口瓊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海口瓊山區法院一審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麥海陸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案例2

KTV里圍堵毆打民警並搶槍

6名湖北男子妨害公務

2014年11月16日21時許,湖北籍男子曹銳、餘輝、胡盼、衛平張峰、熊沙沙等6人在海口市海墾路某KTV包廂內唱歌喝酒,為曹銳慶祝生日。期間,因自帶酒水問題,胡盼與服務員周某發生爭執,後周某主管向公安機關報警。

海口市公安局海墾派出所民警張警官根據海口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指令,身穿警察制服前往該KTV執行公務。張警官走到該包廂門口被曹銳攔截、阻撓,餘輝見狀從包廂衝出來直接踹了張鵬兩腳。接著,曹銳、胡盼、衛平、張峰、熊沙沙等人也先後從包廂內出來圍堵、推扯張警官,張峰還在一旁謊稱“警察打人”。之後,張警官掙開包圍撤退至包廂二樓與三樓樓梯拐角處,又被曹銳等人圍堵毆打。接著張警官準備鳴槍示警震懾曹銳、餘輝等人暴力抗法,曹銳、餘輝等人仍然對張警官進行毆打並搶其手上的槍,後餘輝在手槍擊發一槍後將張警官的槍搶走。隨後,曹銳、餘輝等人先後逃離,熊沙沙將警官的配槍交予KTV前台工作人員保管。經法醫鑑定,曹銳、餘輝等人妨害公務至張警官左中指開放性損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屬輕微傷。

2014年11月23日,曹銳、餘輝、胡盼、衛平主動到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投案;同月25日,熊沙沙、張峰主動到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投案。經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7月,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曹銳等6人有期徒刑10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

案例3

男子吸毒致幻毆打父母

民警前來處置他持鋼管追打

2014年9月15日上午10點,海口市新埠島一名退休老人報警,稱兒子洪家榮(男,現年34歲,海口人)在家吸毒,產生幻覺後毆打他及妻子。

海口新埠島邊防派出所民警嚴警官、韋警官接警後,應老人的要求,來到洪家榮家中,試圖將洪家榮帶到海南安寧醫院治療。但是洪家榮一見民警進入房間,就拿起一根鋼管攻擊民警,在民警拿出警棍時,情緒激動的洪家榮突然揮舞手中的鋼管,逼迫民警退出房間後,洪家榮仍拿著鋼管隔門追打民警,並拿木塊投擲民警。嚴警官的後背被木頭擊中,破皮紅腫。

不久後,另外兩名民警趕到,將洪家榮制服。目前,海口美蘭區檢察院以洪家榮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其提起公訴,該案仍在審理中。

案例4

小伙喝多了大喊大叫

民警執法時被打耳光

喝多了的王文澤(男,現年21歲,海南萬寧人)對著前來處警的民警揮出重重的一巴掌。這一巴掌,加上其暴力抗法的行為,給他換來了6個月的刑期。

2015年1月18日凌晨2點50分,海口市公安局藍田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在海口市藍天路海府路省氣象局門口鬧事。鬧事的正是王文澤,他醉酒之後,走進省氣象局保全值班室旁一間正在裝修的房間內大喊大叫,不肯出來,影響他人休息。民警進入房間後,向王文澤表明警察身份。不料,王文澤衝過來,大喊“警察了不起啊”,並朝著民警的臉部打了一巴掌。經鑑定,被打了一巴掌的民警右臉腫脹,損傷屬輕微傷。最終,打人的王文澤獲刑6個月。

案例5

非法拉客電動車被扣

拉客仔掐執法人員脖子

騎電動車非法拉客被交通執法人員攔住後,非法拉客的符光義(男,現年34歲,海南儋州人)眼看電動車要被推走,情急之下竟衝過去掐住兩名執法人員的脖子。日前,海口瓊山區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對符光義提起公訴,該案已進入審理階段。

2014年10月28日9多,海口市交通港航綜合執法支隊某大隊梁隊長帶領執法人員王某、陳某等人在府城高登東街與瓊州大道交叉路口一間交通崗亭處查處電動車違法經營行為時,發現非法拉客的符光義,並將其攔住。之後,王某將《道路運輸證據等級保存決定書》告知符光義,並將電動車推到停車場。符光義擋住車頭,不讓執法人員離開,並衝過去用手掐住陳某、梁隊長的脖子。符光義被推開後,梁隊長報警。

見梁隊長報警,符光義打電話召集老鄉麥某(取保候審)趕到現場,麥某到現場起鬨鬧事,造成多名民眾圍觀,阻礙交通。在海口文莊派出所民警到場後,符光義、麥某仍不願配合,在民警欲將其帶離現場時,咬住民警手臂致受傷流血。經鑑定,符光義在本案作案時患有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具有限制(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檢察官說法

暴力抗法或導致犯罪

對執法結果不服可通過正常合法渠道反映

妨害公務罪,就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近年來,暴力襲擊、威脅甚至傷害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犯罪案件多發、易發,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影響了實際執法效果。海口辦案檢察官分析了這些妨害公務案件,他指出,海口目前的妨害公務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從妨害公務的主體和對象看,妨害公務者多為年輕男性。例如,美蘭區檢察院近年來辦理5件案件9名被告人全部為男性,年齡在18至35歲之間。暴力抗法針對的對象已不僅限於執法的公安民警,其範圍正在向城管、交警等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均系在一般行政執法中遭到暴力阻撓。

2、行為表現上,妨害公務罪的行為人抗拒管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中不乏因情緒失控導致過激行為,案件多具有突發性和暴力性,執行職務人員較難預測這類犯罪的發生、發展趨勢,因而缺乏足夠的預防和控制能力。

3、從作案手段來看,暴力居多,並造成執法者不同程度人身傷害後果。由於多數犯罪嫌疑人是以實施暴力抗拒執法,往往導致執法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傷情。

4、原因方面,行政管理相對人中有些人文化素質較低,法制觀念淡薄,在發生違章被處理後,往往由於對事件的性質缺乏主觀認識而肆意放縱自己的言行,試圖通過暴力行為抗拒執法,發泄不滿,使一些很小的事件被激化為妨害公務案件,最終觸犯法律構成犯罪,受到法律嚴懲。

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該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對妨害公務構成犯罪存在法律盲區,對抗拒執法的嚴重性缺少根本認識,因而一旦行為偏激就會發展成為犯罪。妨害公務的犯罪案件對社會危害較大,為了遏制和預防這類犯罪的發生,檢察官建議大家要正確對待和配合行政執法,即使對處理結果不服也可以通過正常合法渠道反映、申訴,養成自覺遵守社會秩序的行為規範,不僅懂法、守法,更要護法、擁法,避免出現對執法單位、執法人員產生負面看法甚至不願配合開展工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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