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規範辦理並逐步推廣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充分發揮專利權的融資功能,保障專利權質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及《貸款通則》、《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台州市實際,制定《台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專利系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目前仍為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質押貸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 貸款人系指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借款人需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並從事經營活動的
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第二章 貸款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貸款人取得的信貸資金,只能用於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不得用於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經營活動。
第五條 借款人用於質押貸款的專利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專利權;
(二)專利權處於法定有效期限內,並按時繳納年費;
(三)該專利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四)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五)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專利權的質押期限不得超過該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維護專利權有效的義務。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借款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終止的;
(三)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
(四)專利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的;
(五)存在專利糾紛的;
(六)質押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七)契約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備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情形。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可把專利權價值評估結果作為主要的參考依據,由貸款人、借款人協商按專利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發放,專利權價值評估可由貸款人、借款人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第八條 貸款人在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專利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合理設定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金額、利率,在批准貸款申請前必須考察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確保還款安全。
第四章 貸款申辦程式
第九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向貸款人借款,需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
(一)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二)擬出質的專利證書及複印件;
(三)證明專利權有效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貸款卡及複印件;
(五)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貸款人根據自身審批流程和審查標準決定是否與相關企業建立授信關係,並確定擔保條件。採用專利權質押方式的,應重點審查專利權是否真實有效、借款人信用檔案、借款人是否有權將該專利權進行質押、借款人是否有重複設定質押的情況及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必要時,可以向專利權主管部門查詢該專利權證相關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 專利權借款人和貸款人可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徵詢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意見。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要求,就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當地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後,可根據該意見簽訂書面的借款契約及專利權質押契約,明確質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按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再將質押登記結果報貸款銀行所在地的同級科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備案。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專利權質押契約格式文本由貸款人負責提供。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應遵循自願、公平、公正、誠信、合法原則。
第十三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貸款人及代理人或聯繫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金額、利率、資金用途、種類;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和頒證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八)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專利糾紛時借款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爭議的解決辦法;質押期間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契約簽訂日期、簽名簽章。
第十四條 借款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借款人為全體專利權人。
第十五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經質押登記後,借款人應及時將專利權質押登記情況報備當地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並將出質的專利權證書移交貸款人。但專利權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約定及時辦理髮放質押貸款手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妥善保管借款人移轉的專利權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七條 貸款人在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後,要監控借款人貸後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第十八條 貸款人要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視窗,注意專利權市場流轉行情,準確把握影響出質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因素,做好貸後管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十九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按相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後,專利權借款人和貸款人應重新修訂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
第二十條 質押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專利權質押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質押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或發生可實現質權的情況,貸款人可以依法處置質押的專利權,並就處置所得優先受償。處置所得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貸款人在依法處置質押的專利權前,可就處置專利權可能涉及的問題向當地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諮詢或徵求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要積極培育專利權流轉市場交易體系,規範專利權市場交易行為,為貸款人提供專利權管理政策諮詢和信息查詢等便捷服務,根據本《管理辦法》盡力配合當地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做好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人民銀行要加強視窗指導,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設定信貸審批許可權,改進服務,規範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督促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第二十四條 開辦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落實相關業務部門及工作人員負責辦理並積極拓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加強對專利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貸款檔案的管理工作,每宗專利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貸款卷宗應記載規範,材料完整齊全。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台州中心支行、台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