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價值

商品交換與交換價值 商品必須有使用價值,因而,要考察商品價值,必須先考察商品的使用價值。 商品是用來交換的。但商品交換不是隨意的,而是依據特定規則如平等、等價、有償,因而是平等主體在平等地位上享有平等權利、承擔平等義務的交換。

1.什麼是產權價值理論?
所謂商品,就是平等權利與平等義務指向的客體。 在商品交換中,人是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主體,商品是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1] 然而,人的平等關係擴展於物,使物具有人的社會屬性,物就轉變為商品。主體之間的關係從客體之間表現出來,也表現為客體之間的關係。其中,商品所有者對其商品享有的權利以使用價值計量,使用價值轉變為商品價值,所計量的權利也轉變為商品價值。權利的大小由另一種商品表現出來,又表現為商品的交換價值。 一. 勞動產品轉變為商品 在原始社會,在最早發生的商品交換中,被交換的僅限於勞動產品。 在人與自然之間,勞動產品就是人與自然的關係。在人與人之間,勞動產品是人與人的關係。所謂關係,就是對象之間的存在。但是,如果把商品視為勞動產品,把商品的本質特徵解釋為勞動產品,這能否說明它是哪一種社會關係?如果只承認商品具有勞動產品的全部特徵,不考慮商品的其他特徵,這能否說明它是哪一種社會關係? 顯然不能。因為勞動產品首先是人與自然的關係,無論在哪一種社會關係中,它都有勞動產品的屬性,不可能從這裡證明它是哪一種社會關係。其次,勞動產品也是在人與人之間共同發生的人與自然的關係,無論人與人的關係是最原始的協作與分工,還是最發達的商業交換,在勞動產品上呈現的人與自然的關係都是在人與人之間共同發生的,不能從這裡說明在人與人之間發生了哪一種社會關係。所以,單純地考察勞動產品,例如在前面考察使用價值,既無法說明商品是哪一種社會關係,也無法說明這種社會關係在商品身上凝聚了哪些社會屬性。 因此,對商品的分析,首先需要說明:勞動產品如何從人與自然的關係轉變為人與人的關係,又如何從關係轉變為屬性,轉變為商品。
1.1. 生產關係的基本要素 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需要人與人的關係,也必然發生人與人的關係。而人與人的關係作為需要對象,它自身也是一種使用價值的存在方式,是發生這種關係的人們乃至全社會共有的財富,其用途就是在人類活動中使彼此分散的個人結合為一個整體。 在人與人的關係中,由參與其中的人們建立並維護的,可稱為生產關係;由全社會共同建立並維護的,可稱為社會關係。生產關係是一切社會關係的基礎,社會關係是生產關係的總和。對它們的分析不僅要說明其它使用價值在生產關係或社會關係中的運動規律,還應當說明生產關係乃至社會關係如何與其它財富共同滿足人類需要。所以,在前面,在考察使用價值時,已經把把人類社會的財富劃分為人類生理機能、社會關係、物質資料和精神財富。在前面所考察的使用價值的運動規律中,已經包含了社會關係的使用價值的運動規律。然而,在考察使用價值時,還沒有分析社會關係的結構。因此,在這裡,在分析人與人的關係時,首先應當分析在人與人之間有哪些生產關係。 生產與消費 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各種生產之間的關係,就是生產與再生產的關係,就是生產要素轉變為生產成果,然後被投入再生產,又轉變為生產要素過程。然而,當我們追蹤使用價值的運動時,生產要素轉變為生產成果,就是生產;生產成果轉變為生產要素,被投入再生產,就是消費。 供給與需求 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價值的運動不僅以生產為坐標,不僅以物為坐標,而且以人為坐標。在人與人之間,生產要素轉變為生產成果,生產要素就是供給,生產成果就是需求;生產成果轉變為生產要素,生產成果就是供給,生產要素就是需求。於是,生產與消費,又以人為坐標,轉變為供給與需求。 生產與消費是人與自然的關係,供給與需求是人與人的關係。當我們關心誰需要產品,誰提供產品時,我們關心的是人與人的關係,看不到物與物的關係。好比兩張透明膠片,畫不同的圖案,疊放並快速晃動其中一張,這時,只看到靜止不動的圖案,看不到快速晃動的圖案。反之,當我們追蹤一種產品的生產與消費時,我們看到的是物與物關係,即人與自然的關係,看不到人與人的關係。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生產關係。生產與消費,供給與需求,僅僅是從不同角度觀察的同一生產關係。只有把兩種關係疊加起來,需求與供給,生產與消費,誰需要產品,需要多少,誰提供產品,供給多少,才構成完整的生產關係。 協作與分工 生產關係的使用價值,首先從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表現出來,從生產與消費中表現出來,從協作與分工中表現出來。早在人類誕生之前,在自然界的生物進化中已經出現協作與分工,其中,協作始於單細胞進化為多細胞,分工始於單性繁殖進化為異性繁殖。因此,協作與分工首先是自然界的生物進化規律,因而也是人類進化的自然規律。但人類又以勞動為生存方式。在人類進化中,勞動是人類文明的起點。所以,在經濟學中,我們只考察人類勞動的協作與分工。 在人類勞動中,協作是一種生產方式,但這種生產方式只能在協作中產生,所以,協作也是一種生產,其生產成果就是協作。 協作把分散的個別勞動力結合為一個整體,又間接地把他們支配的物質資料也納入了這個整體。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用這個整體所實現的生產力減去各組成部分在構成整體以前所實現的生產力,剩下的就是它們結合為整體而增加的生產力,也就是從整體實現的生產力中分解出來的因協作而實現的效用。這種效用只能在協作中產生,因而是協作者共同創造的;又只能從協作中表現出來,表現為在協作者和他們個人支配的財富以外增加的效用,表現為在協作關係的生產過程中已經實現的效用,因而就表現為協作的效用。除了在協作中生產其他財富外,協作本身就是協作關係的生產過程;除了在協作中消費其他財富外,協作本身也是協作關係的消費過程。 協作的效用來自協作者互以對方做為自己的延長手段,好比使用棍棒,使棍棒“成為他的活動的器官,他把這種器官加到他身體的器官上,不顧聖經的訓戒,延長了他的自然的肢體”。
[資1,203] 儘管每一個人做為他人的延長手段,都必須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但卻以協作者相互結合而構成的整體做為自身的延長手段,所以會提高他的生產能力。 協作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但每一個人在協作關係中所處的地位,可以使他發揮自己的特長,提高個人的效率,於是又出現了分工。在協作關係中,分工就是每一個人依據自己的特長從事彼此相關的活動。 分工使人發揮各自的特長。但是在某一方面擁有特長,就意味著在其它方面出現了缺陷,需要協作加以彌補。所以,隨著分工的出現與發展,協作也有新的內涵。而複雜協作就是在簡單協作的基礎上,以分工為前提的協作。在複雜協作中,分工使人發揮各自的特長,而每一個人做為他人的延長手段,他的個人特長就彌補了其他協作者的缺陷。每一位協作者雖然只掌握或運用某種特殊的知識或技巧,卻通過協作關係掌握並且運用了其他協作者的全部知識和技巧。所以,複雜協作可以比簡單協作產生更大的效用,實現更多的生產力。 在人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複雜協作是男子狩獵動物,女子採集植物並照顧老人和兒童。由於在複雜協作出現以前,簡單協作也幾乎能滿足協作群體的需要,所以,隨著複雜協作的出現,就自然而然地出現了剩餘產品,於是又出現了交換。 交換 交換是一種協作。最原始的交換僅僅是在群體內部轉移生產成果,呈現為群體內部的協作。但隨著交換規模的擴大,我們通常所指的交換又以社會分工為前提,是範圍更廣的協作。在社會分工的前提下,交換者不僅把自己的生產成果移交給他人,還從他人的生產成果中取得自己需要的對象,就以對方的生產能力延長了自己的生產能力。在交換中,人們通過被交換的各類財富的運動,把分散的個別生產能力結合起來,使之構成社會生產能力,使這種生產能力超出了群體的局限,使參與交換的每一個群體的每一位社會成員都分享了全社會的每一種技能和技巧的總和,因而是比群體內部的協作更為複雜的協作,可以產生更大的效用,實現更多的生產力。 分配 在現實生活中,自己生產,自己消費,沒有與他人發生關係的,也可以視為自給自足的供求關係。但是,從這裡看不到生產關係的使用價值。 生產關係的使用價值首先從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表現出來,從生產與消費中表現出來,從協作與分工中表現出來,然後從交換中表現出來,從各類財富在人與人之間的轉移中表現出來,從供給與需求中表現出來,從人與人的關係中表現出來。 各類財富在人與人之間的轉移不僅包括交換,還有精神財富的傳播、親朋好友的饋贈和社會捐助等多種形式。但交換也被用來概括各類財富在人際之間的轉移,據此,生產、交換與消費就構成生產關係的三個主要環節。假如分配也是一個與之並列的環節,那么,各類財富在生產、交換和消費中的量的比例又是什麼?或者,如果分配就是對它們的量的規定,是否還有一個獨立的環節也叫分配?倘若有這樣一個環節,它與生產、交換和消費中的量的比例又有什麼關係? 之所以提出這些問題,是因為有兩種分析方法,它們對同一事物的分析出現了差異。第一種方法是追蹤使用價值的運動,已經說明了各類財富從生產到再生產都有特定的比例。第二種方法以人為坐標,在這裡,“膚淺的表象是:在生產中社會成員占有(開發、改造)自然產品供人類需要;分配決定個人分取這些產品的比例;交換給個人帶來他想用分配給他的一份去換取的那些特殊產品;最後,在消費中,產品變成享受的對象,個人占有的對象。……因而,生產表現為起點,消費表現為終點,分配和交換表現為中間環節,這中間環節又是二重的,因為分配被規定為從社會出發的要素,交換被規定為從個人出發的要素。”
[2] 第一種方法概括了產品從生產向再生產的運動,第二種方法概括了產品從生產者向消費者的運動,二者都概括了勞動產品的運動。但如果將它們對比一下,卻不難發現:在它們所劃分的各個環節中,生產與生產相對應,再生產與消費相對應,從生產的終點到再生產的起點則僅僅與交換相對應。
[3] 那么,在第二種分析方法中,分配,又與第一種分析方法所劃分的哪一個環節相對應呢? 顯而易見,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的每一個環節中,各類財富都有一定的量的比例。這首先是一種客觀存在。無論採用哪一種方法,只要是對客觀存在的研究,結論應當完全相同。因此,所謂分配,要么是這種客觀存在,也就是生產、交換和消費的基本要素;要么就不是客觀存在,而是它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這種反映經過思維加工,又通過人類活動調整它所反映的對象,就與之構成了包含人的主觀因素的分配過程。 例如,在分配成為產品的分配以前,它首先是各類財富被投入各種生產的比例;反映在觀念上,便形成了關於產品的稀缺性及其效用的認識和評價;生產結束後,人們又以此為根據,通過交換使被耗費的財富得到補償或更最佳化的組合;最後在消費中,使再生產得以按過去的或更好的比例繼續進行。 因此,分配不是與生產、交換和消費相併列的,而是與它們的質相對立的關於它們的量的規定。它一方面以生產為起點,經過交換,以消費為終點,就此而言,它本來就是生產、交換和消費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又以客觀存在為起點,經過思維加工,反過來調整客觀存在。
[4] 雖然就後者而言,分配可以被當做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但也不是獨立環節。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從來就沒有脫離生產、交換或消費的產品,所以也不存在脫離生產、交換或消費的分配。那些把分配當做一個與生產、交換和消費相併列的獨立環節的人們,顯然是把觀念上的分配當成了一個獨立環節。 因為分配是與生產、交換和消費並列的關於它們的量的規定,所以,在生產、交換與消費中,人們可以比較各種不同的生產關係,選擇最有效率的生產關係。
注釋:
1 “商品形式的奧秘不過在於:……這只是人們自己的一定的社會關係,但它在人們面前採取了物與物的關係的虛幻形式。”《資本論》第1卷第88-89頁。
2 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91-92頁。
3 “在分配是產品的分配之前,它是
(1)生產工具的分配,
(2)社會成員在各類生產之間的分配,……如果在考察生產時把包含在其中的這種分配撇開,生產顯然是一個空洞的抽象;反過來說,有了這種本來構成生產的一個要素的分配,產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確定了。”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論》,人民出版社《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99頁。所以,“分配關係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現為生產要素的背面。……把土地放在生產上來談,把地租放在分配上來談,等等,簡直是幻覺。”(同上,第98頁。)
4 “如果看看普通的經濟學著作,首先令人注目的是,在這些著作里什麼都被提出兩次。舉例來說,在分配上出現的是地租、工資、利息和利潤,而在生產上作為生產要素出現的是土地、勞動、資本。”(同上,第97頁。)
1.2. 分配規則和所有制起源於人為的約定 在原始社會末期,分配總是圍繞著特定對象進行的。在分配對象中必然會出現土地、房舍或其它剩餘產品。為了使分配變得更簡單些,人們往往會保留關於它們的最後一次分配結果,暫時不把它們納入新的分配,於是就出現占有。 占有是處於靜止狀態的分配結果。伴隨分配過程的繼續,這種結果被人們維持著沒有改變,使它脫離了繼續發展的分配,就使它變成占有。就此而言,占有還僅僅是一種分配狀態。但人們為了維持這種分配狀態,逐漸形成了占有規則,於是,占有就成為一種制度,轉變為占有者在這種制度中享有的一種權利。 生產關係最初是生產與消費的關係,出現占有以後,因為占有是為了使用,使用是為了收益,占有、使用和收益共同構成生產環節,於是,生產與消費的關係便擴展為占有、使用、收益與消費之間的關係。而另一方面,生產關係也是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還有交換。出現占有以前,被交換的僅限於生產成果,出現占有以後,在交換對象中也出現了被占有的生產資料,於是,被交換的占有便與最原始的占有相分離,占有變成所有,占有制也演變為所有制。占有者在占有制中享有的權利,也演變為在所有制中享有的權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收益是有期限的處分,處分是永久的收益。 在分配中必然出現占有,後者又演變為所有,這是不以任何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因為分配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因為“分配被規定為從社會出發的要素”,占有和所有也必然包含人們對它的共同認識。確定某些財富歸誰所有,這絕非個人的事情,必須得到社會公認,即人為的約定。反過來看,也正因為得到了社會公認,所以才不以任何個人意志為轉移。而社會公認具有多種形式:最初是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了某些默契,又隨著分配方式越來越複雜,超出了默契所能理解和傳遞的範圍,就形成一系列規則。它們不僅被用來調整分配,因而是分配規則,其中一部分也被用來調整占有和所有,構成了調整占有和所有的社會規範,即所有制。 最原始的分配不以所有制為前提條件,恰恰相反,最原始的所有制是從分配中產生的調整分配關係的分配規則。但是,在所有制起源於分配之後,分配仍然是具體的、個別的,而分配規則卻是抽象的、一般的。分配規則總是以抽象的概念方式存在於觀念之中,即使伴隨著現實生活的發展而變化,也會表現為新的概念。所以,在分配規則特別是所有制誕生以後,分配又以這些規則為前提,則不過是對一般事物的認識誕生以後,再以這種認識引導實踐。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分配才可以被理解為根據所有制確定各類財產歸誰所有,特別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的過程。 所有制起源於分配規則,而分配規則起源於觀念上的分配,觀念上的分配又以生產為起點,經過交換,以消費為終點。歸根到底,它們都以客觀存在為起點,經過思維加工,反過來調整客觀存在。但人們從觀念上的分配中概括出分配規則,從而使觀念上分配得更簡單一些,這取決於人為的約定。從分配規則到所有制,也取決於人為的約定。在歷史上,依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就出現私有制;依據平均分配的原則,就出現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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