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備案

智慧財產權備案是指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為取得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而事先就自己需要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向海關進行申請的手續。

簡介

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為取得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而事先就自己需要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向海關進行申請的手續。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將其智慧財產權向海關總署 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

申請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智慧財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智慧財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檔案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檔案。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檔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不予備案情況

(一)申請檔案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
(三)智慧財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海關發現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申請智慧財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檔案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智慧財產權有效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智慧財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

備案智慧財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作用

(一)是海關採取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根據《條例》的規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如果事先沒有將其智慧財產權向海關備案,即使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也沒有權利要求口岸海關予以扣留。

(二)有助於海關發現侵權貨物。儘管根據《條例》的規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在進行備案後,仍然需要在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時向有關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但是,能否發現侵權貨物,主要依賴于海關對有關貨物的查驗。由於權利人在備案時,需要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狀況、權利人的聯繫方式、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情況、侵權嫌疑貨物情況、有關圖片和照片等情況,使海關有可能在對貨物的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侵權嫌疑貨物並主動予以扣留的。所以,事先進行智慧財產權備案,可以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

(三)預防將來可能的侵權行為發生。由於海關對進出口侵權貨物予以沒收並給予進出口企業行政處罰,儘早進行智慧財產權備案,可以對那些過去毫無顧忌地進出口侵權貨物的企業產生警告和震懾作用,促使其自覺地尊重有關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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