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

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

智慧財產權制度的保護功能和公開功能,既保護了智慧財產權創造者的獨占性,又激勵競爭對手在高起點上去創造新的知識。

範圍詳解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 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 科學發現。

(5) 工業品外觀設計。

(6) 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 制止不當競爭。

(8) 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

根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協定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的有關規定,智慧財產權包含下列權利;

(1) 著作權與鄰接權。

(2) 商標權。

(3) 地理標誌權。

(4) 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 專利權。

(6)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

(7) 為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由於TRIPS協定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鈎,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對智慧財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理髮所認同和遵守的保護範圍。

制度作用

智慧財產權,有人喜歡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不要以為智慧財產權離我們有多遠,如果你是消費者,那么你看電影、聽音樂、玩電腦、讀書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創造的智慧成果;如果你是生產商或服務商,那么你的產品或服務要想有區別於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內在素質,就不能不考慮要擁有專利、商標、著作權或產地標識等權利,否則你的生意長不了。智慧財產權就是這樣活躍,滲透於人們的日常生活。

知識經濟的建立直接依賴於知識的創新、生產、傳播和套用。在這當中,無論是構造維護知識創新者利益的氛圍,還是有效地促進知識的傳播和利用,都離不開切實有效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的保護。智慧財產權制度對知識經濟發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知識創造的激勵作用

智慧財產權制度依法對授予智慧財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的排他獨占權,並保護這種獨占權不受侵權,侵權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這種獨占性,就使得智慧財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可以通過轉讓或實施生產取得經濟利益、收回投資,這樣才有繼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和物質條件,從而調動知識創新者的積極性。據美國某研究單位統計,在美國的製藥工業中,如果沒有專利制度,至少會有60%的藥品研製不出來,因為藥品的研製需要高額的投入,而且周期也長,一般需要10年左右。而在日本,1940年至1975年35年間,僅創製了10種新藥,1975年日本開始對藥品施行產品的專利保護後,至1983年8年間就創製出87種新藥。因此,智慧財產權制度對發明創新起著極大的激勵作用。

此外,智慧財產權擁有者的同行或競爭對手要想得到這一智慧財產權或取得許可使用的權力,往往要付出高額費用,而在很多情況下,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不同意轉讓或許可。這就使得同行或競爭對手為取得市場競爭優勢,必須在已有知識成果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做出新的創造,並依法取得自主的智慧財產權,這種站在他人肩膀上不斷前進的循環往復,有力地推動科技的進步與發展。

二、智慧財產權制度具有調節公共利益的作用

智慧財產權制度雖然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但並不等於壟斷。智慧財產權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保護功能,這使知識創造者的正當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從而調動了人們從事創造活動的積極性;二是公開功能,也就是知識創造者在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同時,要向社會公開自己創造的內容。保護與公開這兩者看似矛盾的兩個方面,正是通過智慧財產權制度以保護換取公開的調節,這就實現了公平、公正與合理。如對於技術發明來說,由於技術發明得到了法律保護,因此對技術發明內容向社會公眾公開也就不必擔心了。而這些智力成果信息,對知識的再創造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在科技研究或立項之前,如果能充分利用有關信息,進行檢索,就能準確把握國內外的發展現狀,不僅能避免重複研究、節約費用,同時也有利於在研究生產中搶時間、爭主動。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介紹,在研究開發工作中如能充分利用專利文獻信息,不僅能提高研究起點,而且能節約經費60%,節約時間40%。又據歐洲專利局的一項研究成果顯示,十幾個條約成員國的研究開發工作如果不檢索利用專利文獻,每年就要多花350億馬克的經費。因此,智慧財產權制度既保護了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又兼顧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有利於調動人們各方面的發明、發現、創造的積極性,從而為國家提供更多的科研成果和知識產品。

三、智慧財產權制度具有保護投資的作用

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項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經過基礎研究、套用研究、開發研究的複雜過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艱辛的勞動。例如,一種新藥從研製開發到生產,需要花費十幾年的時間和幾億美元的經費才能上市。而這種科技發明成果作為知識財產是一種無形財產,屬於信息財富的範疇,在經濟學上它作為“易逝財產”極易丟失,難以控制,因為複製這些知識幾乎沒有什麼成本。在資訊時代的今天,這種現象就更嚴重,愈是有市場前景的智力成果,就愈是容易被任意仿製或剽竊。因此,這種無形財產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規範化,使得知識產品的流通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立正是適應了這個需要。智慧財產權制度通過確認成果屬性,保障作出主要物質技術投入單位或個人充分享有由此所產生的合法權益,通過保護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等專屬權利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投資企業的競爭優勢,維護市場的公平和有序的競爭,並用法律正確規範人們的行為,促使人們自覺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使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良好社會環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從而使其有更多的財力、物力和智力資源投向研究開發。

四、有利於促進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知識經濟在本質上是一種全球化的經濟。當今世界經濟、科技向著全球化的發展,既為知識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同時又是知識經濟發展的一個突出表現。隨著信息網路的發展,知識在世界範圍內傳播、擴散速度大大加快,這為各國獲取知識成果、進行交流與合作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機遇。同時,在知識成果貿易和知識含量高的產品貿易在世界貿易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的情況下,必須有一個各國共同遵守的規則。而智慧財產權制度就是這方面的規則。儘管智慧財產權法是國內法,由各國制定,但是,其中有許多共性的內容,如時間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許多國家加入了世界性的智慧財產權組織或條約,遵守共同的原則,如,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等。不僅如此,世界貿易組織還從發展世界貿易的角度制定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提出了在世界貿易發展中各國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必須遵守的若干規定。如果沒有這種規則,沒有智慧財產權制度,知識成果的引進、合作、交流就難以進行。在當今的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所需要的知識,都不可能靠自己創造,即使像美國這樣的國家也是如此。對於開發中國家來說,在大力發展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同時,從國外大量引進先進技術和引進外資,仍然是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一條重要途徑。日本在二戰後一片廢墟的基礎上,能夠實現經濟迅速騰飛,其重要原因就是大量引進了美國等國的先進技術。在知識經濟時代,引進知識成果和資金,國際間雙邊、多邊的知識成果的交流與合作,必將更加依賴於智慧財產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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